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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
被引量:
30
1
作者
叶海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4-24,共11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分歧凸显了改革应遵从何种宪法程序、如何恪守宪法边界及如何落实宪法指示的理论问题。以修法程序改革的观点不但逻辑错误,也必然导致监察全覆盖与人大无限权力间的内在矛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遵从宪法修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分歧凸显了改革应遵从何种宪法程序、如何恪守宪法边界及如何落实宪法指示的理论问题。以修法程序改革的观点不但逻辑错误,也必然导致监察全覆盖与人大无限权力间的内在矛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遵从宪法修改的程序,先由全国人大修宪创设机构,再实施宪法建立机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恪守宪法根本规范确立的边界,不得改变以"党领导人民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受保障的现代化共和国"为内容的宪法根本。权力单向监督并非宪法根本规范的核心内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闭环式的权力监督结构,但并未动摇人大制度的根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落实宪法的指示,合理配置监察权,建立监察组织法、行为法和基准法的融贯体系,以法律明确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和监察标准,并以既有的机关监督机制为基础建立环伺式的监察权监督模式,形成"有限"和"有效"监察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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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监察
宪法
约束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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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律界限——政治制度的视角
被引量:
2
2
作者
叶海波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7-75,158,共10页
香港特区建立了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分置和行政主导是确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法律界限的基本维度。香港立法会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香港特区建立了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分置和行政主导是确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法律界限的基本维度。香港立法会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73条授予的职权时,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传召证人作证并提供证据,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目的性原则和"合理需要"原则,并受到行政特权和司法特权的限制。另外,香港立法会若以监督香港政府为目的传召政府官员作证并提供证据,其调查事项应仅限于第64条列举的范围,且须通过"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标准的检验。这是香港行政主导制对立法会调查权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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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会
调查权
行政特权
司法特权
行政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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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
被引量:
30
1
作者
叶海波
机构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4-24,共11页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重大攻关项目(14JZD003)
文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分歧凸显了改革应遵从何种宪法程序、如何恪守宪法边界及如何落实宪法指示的理论问题。以修法程序改革的观点不但逻辑错误,也必然导致监察全覆盖与人大无限权力间的内在矛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遵从宪法修改的程序,先由全国人大修宪创设机构,再实施宪法建立机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恪守宪法根本规范确立的边界,不得改变以"党领导人民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受保障的现代化共和国"为内容的宪法根本。权力单向监督并非宪法根本规范的核心内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闭环式的权力监督结构,但并未动摇人大制度的根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落实宪法的指示,合理配置监察权,建立监察组织法、行为法和基准法的融贯体系,以法律明确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和监察标准,并以既有的机关监督机制为基础建立环伺式的监察权监督模式,形成"有限"和"有效"监察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关键词
国家监察
宪法
约束
体制改革
Keywords
state supervision
the Constitution
restraint
structural reform
分类号
D9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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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律界限——政治制度的视角
被引量:
2
2
作者
叶海波
机构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7-75,158,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客卿”司法的实证研究》
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学科建设(二期)项目“跨境经营中的合规管理”(项目号00000113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香港特区建立了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分置和行政主导是确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法律界限的基本维度。香港立法会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73条授予的职权时,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传召证人作证并提供证据,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目的性原则和"合理需要"原则,并受到行政特权和司法特权的限制。另外,香港立法会若以监督香港政府为目的传召政府官员作证并提供证据,其调查事项应仅限于第64条列举的范围,且须通过"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标准的检验。这是香港行政主导制对立法会调查权的特别限制。
关键词
立法会
调查权
行政特权
司法特权
行政主导
Keywords
political structure
executive-led
separation of power
power of investigation
executive privilege
judicial privilege
分类号
D921.9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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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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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
叶海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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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律界限——政治制度的视角
叶海波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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