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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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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天宝
段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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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
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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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64-17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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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5JJD8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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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私法协同不足三重缺陷。为此,应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特殊公法责任”定位,通过类型化方法解构生态环境致损机理,以原因物质危险性为分类标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低危原因物质造成的一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高危原因物质造成的特殊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建议采取公私法协同确认路径,修订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构建归责原则框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细化归责原则并整理高危名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科学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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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类型化
《民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
公私法协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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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ability for ecological damage
liability attribution principle
typification
Civil Code
Environmental Code
coordination between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litigation on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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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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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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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荣珍
王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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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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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24-13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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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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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或者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这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够明确、部分概念模糊、实践中不易把握等问题,对此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理论和审判实践确立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其中,对于“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理解为实施主体无权限,在认定时对无效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不成立、实施主体无权限与超越职权加以区分;“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应当包括没有实体法依据和没有程序法依据,在认定时区分没有依据与主要证据不足以及没有依据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宜划分为客体不能、时限不能和自身不能,在认定时应明确其既不同于行政不能,也不同于行政不作为;“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主要涵盖损害重大公共利益、不符合法定书面形式、登记机关未履行审慎义务等情形,在认定时要对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与一般违法及明显不当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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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重大且明显违法
司法认定
认定标准
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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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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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修复责任之保障制度初探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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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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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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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2期142-15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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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7BFX12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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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修复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各国法律中已经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因此,为保证责任人最终具有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能力,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制度,也在试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但是这些制度的保障功能十分薄弱,应当构建以生态修复保证金、强制性生态修复责任保险为核心的生态修复责任保障机制,确保责任人有足够的能力完成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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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修复责任
生态修复保证金
生态修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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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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