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浙江省检察建议适用情况的调查分析 被引量:4
1
作者 乐绍光 陈艳 周彬彬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1期66-71,共6页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检察建议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司法公正、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鉴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境。因此,在对检察建议实施情况...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检察建议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司法公正、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鉴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境。因此,在对检察建议实施情况的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是化解问题的关键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实践困境 对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刑事和解制度在浙江的实践与完善——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 被引量:6
2
作者 乐绍光 陈艳 曹晓静 《法治研究》 2012年第8期125-131,共7页
2004年起,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更好促使加害人回归社会,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适用刑事和解比例... 2004年起,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更好促使加害人回归社会,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适用刑事和解比例偏低、启动程序较随意、和解协议审查困难、和解协议效力不明、和解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继续前行。因此,要以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为契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配套机制等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 完善发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被引量:12
3
作者 乐绍光 邓楚开 曹晓静 《法治研究》 2008年第5期39-43,共5页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指非法集资行为并非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无论从何处筹集到资金都符合集资人的意愿。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应慎重处理,未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指非法集资行为并非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无论从何处筹集到资金都符合集资人的意愿。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应慎重处理,未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有目的"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类犯罪 不特定对象 非法占有目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探索 被引量:3
4
作者 黄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49-154,共6页
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作了突破性的规定,相当于建立了一种仅控方向辩方开示的单向证据开示制度。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试点、探索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但是,该制度在试点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境,亟需进一步探索... 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作了突破性的规定,相当于建立了一种仅控方向辩方开示的单向证据开示制度。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试点、探索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但是,该制度在试点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境,亟需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实践困境 科学构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6
5
作者 黄曙 梁洪行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2期99-107,共9页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但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时程序繁琐,加上起诉工作考核机制以不起诉率作为公诉工作好坏的考核指标,导致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过低,背离司法规律和设立该制度的...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但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时程序繁琐,加上起诉工作考核机制以不起诉率作为公诉工作好坏的考核指标,导致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过低,背离司法规律和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在提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今天,有必要使相对不起诉制度实现价值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宽严相济 相对不起诉 完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试析修订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被引量:2
6
作者 王菊芬 陈文飞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998年第1期14-17,共4页
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 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了企业、事业机构的性质,但上述二者规定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其后,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上升,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列入了贪污罪主体的范畴。87年高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受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归入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将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归入了国家工作人员,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修订刑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有公司 公务活动 司法实践 司法解释 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团体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