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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信访,构建信访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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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亮奇 《律师与法制》 2006年第6期59-60,共2页
2005年5月1日,新《信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 2005年5月1日,新《信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对此,针对目前信访工作的特点、难点和疑点,笔者建议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让群众懂得依法信访,以维护政府及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信访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访条例》 工作机制 律师参与 信访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政府 社会参与 颁布实施 实际需要 政府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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