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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作为出罪事由的教义学建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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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万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80-192,共13页
“未经……许可”“未经……批准”“未取得……资格”“擅自”等是法定犯中常见的犯罪成立要件。在此类犯罪中,拥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出罪事由。具体而言,管控具有社会相当性行为的“控制性许可”,是构成要件排除事由;管控具有社... “未经……许可”“未经……批准”“未取得……资格”“擅自”等是法定犯中常见的犯罪成立要件。在此类犯罪中,拥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出罪事由。具体而言,管控具有社会相当性行为的“控制性许可”,是构成要件排除事由;管控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例外性许可”,是违法阻却事由。行政许可排除刑事不法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秩序统一原则”,即“行政法上容许的、刑法不应禁止”,两部门法间的衔接点应是“有效性”,而非“违法性”。由此法理基础可推知,合法的行政许可,可排除犯罪成立;无效和失效的行政许可,无法排除犯罪成立;可撤销的行政许可,因在行政法上有效,故也可排除犯罪成立,通过“贿赂、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的例外性许可的出罪功能不应受“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行政许可 法秩序统一原则 有效性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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