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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级财政部门有权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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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宗乾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0年第12期31-31,共1页
修订的《会计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里的财政部门究竟是指哪一级财政部门,在《会计法》中找不到明确的解释.对此笔者认为可做以下三种解释:第一,单就法律条文本身而言... 修订的《会计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里的财政部门究竟是指哪一级财政部门,在《会计法》中找不到明确的解释.对此笔者认为可做以下三种解释:第一,单就法律条文本身而言,未加任何定语限定的“财政部门”,可理解为“各级财政部门”.第二,联系《会计法》第7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的内容,《会计法》第31条第3款所提到的“财政部门”可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过联系到《会计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门 有权监督 《会计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社会审计机构 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 会计报表审计 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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