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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之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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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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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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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23-1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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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但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轻微,为法秩序的整体精神所宽容,从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是刑法谦抑的产物,与罪刑法定的精神暗合,维护了法秩序的整体统一。刑事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和刑法典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提供了理论和现实根据。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因此,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与构成要件理论并列存在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成立理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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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
概念
理论根据
理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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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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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解释的创造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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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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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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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215-22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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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项目号:2007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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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解释活动具有明显的创造性。法律渊源与法律事实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基础;法官通过对法律与事实进行解释,创造出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结果,它是法官判决中说明理由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不是随心所欲的,其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渊源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一个明显的限制,无论是正式法律渊源还是非正式法律渊源都在约束着法官的创造活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另一个限制,因为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判决理由进行说明,这种说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论证过程决定了法官的创造活动要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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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解释
创造性
审判规范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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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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