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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律概念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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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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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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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87-9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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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对法律概念的形成、作用、演变等进行了一般理论分析。认为,法律概念的形成与法最重要的就在于,舍弃不重要的特征而专注其中的最重要特征;认定规范对象的最重要特征时必须考虑法律的规范意旨,同时对法律概念的逻辑结构进行必要的解剖,使日常概念法律化。法律概念在法律价值的承认、储蓄、共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但实际上执法者乃至立法者常忽略这一作用,这便要求法律解释者充分注意法律语言背后的价值问题,并克服概念过度抽象化所造成的副作用。法律概念随着历史的变迁而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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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概念
成文法律
成年人
法律价值
法律适用主体
法学方法
价值取向
解释法律
法律语言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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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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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建立和完善厂长负责制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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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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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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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改革》
1986年第4期66-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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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确立厂长个人负责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当今社会,由于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但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现代业企生产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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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厂长负责制
集体决策
经营市场
个人负责
生产指挥
企业分工
领导体制
企业党组织
技术要求
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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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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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中国传统法文化在现代法制中的意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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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良
张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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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南京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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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1992年第4期31-35,3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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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现代化离不开对传统的利用和改造,最现代的法制也有古代法的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关注人生,重视社会实践,它的主导价值功能在于强调社会个体的道德自觉。这种重道德自觉轻个体权利的法文化价值观并不完全与现代法制相悖逆。从整个历史进程看,西方法文化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中国则偏重于强调社会个体的道德自律。中国人对法的思考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如何通过礼的引导与法的惩戒来提高社会主体的道德自觉性;二是如何置个体利益于家庭、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中。因此,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看来,法与礼都不应该首先考虑社会生活中“小我”之权利,而应该把“小我”融汇于社会、国家乃至整个宇宙的相互关系之中。个体价值的实现应以家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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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化价值观
道德自觉
个体权利
道德自律
思想家
个体价值
个体利益
相互关系
整体利益
我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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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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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动机新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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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栗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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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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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92-9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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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犯罪动机新探栗克元犯罪活动是由犯罪动机所驱使的。在犯罪主体不良心理因素中,犯罪动机是诸心理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它直接作用了犯罪行为。其他犯罪心理因素,譬如犯罪认知、犯罪情感、犯罪意志等,一般是通过犯罪动机的影响,面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因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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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动机
犯罪主体
犯罪行为
犯罪人需要
犯罪心理
平衡态
人的需要
个人需要
意识化
需要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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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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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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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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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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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47-49,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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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刍议章武生律师收费制度是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必要。本文拟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初步构想。一、西方国家的律师收费制度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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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收费
收费办法
制度改革
律师业务
当事人
律师费
协商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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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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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构建法理学的根基要从研究方法论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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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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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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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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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构建法理学的根基要从研究方法论入手河南大学法律系陈金钊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没有根基的法理学"的命题。回顾我国法理学科的近百年发展历史,我们认为这一命题对中国法理学发展也有意义。在当今较为权威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法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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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理学
研究方法论
法学思维方式
法哲学
法学方法论
学科根基
终极问题
《法理学问题》
解释学法学
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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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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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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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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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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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1987年第4期53-55,5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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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家意志”这一概念,在马列著作中就有,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说:统治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列宁说过:“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己。”(以上引文中的着重号是笔者加)这些论断明确指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但传统的提法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作为法的本质属性。那么,法的本质属性是提“统治阶级意志”好呢,还是说“国家意志”好呢?这就是本文所要论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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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
剥削阶级法学
被统治阶级
法的本质
马恩
社会性
政权机关
属性
农民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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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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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谈提高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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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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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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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1986年第5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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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宪法意识,就是关于对宪法的心理、观点和思想的总称。宪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部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就是提高公民对宪法的性质、内容、作用的认识,增强宪法观念,做到掌握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宪法这个词在我国古代就有记载。《尚书·说命下》:“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普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管子·七法》:“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周礼·秋官·小司寇》:“宪刑禁。”郑玄注:“宪,表也,谓悬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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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意识
护宪
行宪
法律意识
普通法律
宪政主张
陕甘宁边区
宪法教育
基本权利和义务
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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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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