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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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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6期12-17,共6页
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发展生态经济应是其法律内涵。其中的政府责任源于环境公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公众参与则应定位于优化政府运行和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同时,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污染转移... 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发展生态经济应是其法律内涵。其中的政府责任源于环境公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公众参与则应定位于优化政府运行和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同时,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污染转移等相关环境法律制度需要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环境保护 法律内涵 政府责任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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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教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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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1-7,共7页
蔡守秋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他勇于开拓,率先提出了许多前瞻性的观点和创新性的理论,引领了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学科发展。他最早关注环境道德,率先研究环境权,提出了原创性理论———调整论,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理... 蔡守秋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他勇于开拓,率先提出了许多前瞻性的观点和创新性的理论,引领了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学科发展。他最早关注环境道德,率先研究环境权,提出了原创性理论———调整论,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理念。他亲历环保实践,治学务实求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 环境道德 环境权 调整论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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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克服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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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2期42-48,共7页
环境立法的数量在整个法制建设中是增加最快的,但现行环境法的有效性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立法存在问题。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是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是指环境立法中所规定的政府在环境领域所承担的义务。政府环境责... 环境立法的数量在整个法制建设中是增加最快的,但现行环境法的有效性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立法存在问题。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是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是指环境立法中所规定的政府在环境领域所承担的义务。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在环境立法中主要体现在:重政府环境职权轻政府环境职责,重政府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行政相对人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要克服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必须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和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以完善政府环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立法 有效性 政府环境责任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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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科学设定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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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2008年第1期193-196,共4页
环境立法需要科学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其指导思想是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设定的原则是依据公众环境公共需求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和设定政府环... 环境立法需要科学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其指导思想是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设定的原则是依据公众环境公共需求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和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应在政府能力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立法 政府环境责任 科学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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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的健全——加强社会公众问责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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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14-17,共4页
政府环境责任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而承担的环境义务,其实现的保障就是健全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这其中加强社会公众的问责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众问责具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其理论依据是&qu... 政府环境责任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而承担的环境义务,其实现的保障就是健全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这其中加强社会公众的问责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众问责具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其理论依据是"人民主权"。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最佳方式是诉讼,从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现实需要来看,强化和完善环境行政审判是其要旨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环境责任 问责机制 社会公众问责 环境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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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责任——论政府生态行政补偿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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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学习论坛》 2007年第12期67-69,共3页
在当前的环境法学界,政府环境责任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本刊本期特辟环境法专栏对此进行专题讨论。《环境安全和国家环境责任》从公民对环境安全的需求论证国家环境责任的正当性,并且提出国家还有维护基本环境质量的义务。《政府环境... 在当前的环境法学界,政府环境责任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本刊本期特辟环境法专栏对此进行专题讨论。《环境安全和国家环境责任》从公民对环境安全的需求论证国家环境责任的正当性,并且提出国家还有维护基本环境质量的义务。《政府环境责任简论》则侧重于论述公民的环境责任是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这是对传统的政府环境责任的新的解释。如果说上述两篇论文主要从宏观角度阐述国家或政府环境责任的话,《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责任——政府生态行政补偿》则从微观的角度对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责任进行深入探讨,认为政府的生态补偿责任应理解为对环境的外部经济性进行补贴,显然不同于常见的对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探讨,可谓独辟蹊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责任 生态补偿 行政补偿 自然保护区 生态功能区 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者 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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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环境应急责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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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24-26,共3页
突发环境事件的本质是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风险向现实转化,防范风险是风险社会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应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承担起基础性的责任。现行环境立法中政府环境应急责任存在缺失,需要建立"分级"政府环境应急责任体... 突发环境事件的本质是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风险向现实转化,防范风险是风险社会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应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承担起基础性的责任。现行环境立法中政府环境应急责任存在缺失,需要建立"分级"政府环境应急责任体系和确立"分期"政府环境应急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突发环境事件 政府环境应急责任 立法现状 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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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 被引量:1
8
作者 张亚平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01-105,共5页
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对于该政策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主要在于秩序、自由、效益等。与其它刑事政策相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秩序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但在追求秩序的同时,... 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对于该政策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主要在于秩序、自由、效益等。与其它刑事政策相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秩序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但在追求秩序的同时,这一政策更加注重对自由与效益的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宽严相济 价值 秩序 自由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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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粮食直补制度的转型 被引量:1
9
作者 李亮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63-67,共5页
由于定位不准且制度设计有缺陷,我国现行粮食直补制度对农民增收贡献甚微,也不足以促进粮食增产,难以实现其既定目标。在取消该制度不可行,完善该制度亦将面临目标落空危险的前提下,必须对该制度从目标、资金来源和补贴依据等方面予以转... 由于定位不准且制度设计有缺陷,我国现行粮食直补制度对农民增收贡献甚微,也不足以促进粮食增产,难以实现其既定目标。在取消该制度不可行,完善该制度亦将面临目标落空危险的前提下,必须对该制度从目标、资金来源和补贴依据等方面予以转型,最终建立我国法制化的粮农收入直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粮食直补 粮农收入直补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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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被引量:1
10
作者 耿勇 《理论月刊》 2007年第11期97-99,共3页
法律形式主义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即开始萌芽,并于19世纪随着既得权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而得以产生和发展。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可预... 法律形式主义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即开始萌芽,并于19世纪随着既得权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而得以产生和发展。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但其忽视实体正义和个案公正而只追求形式正义而形成的弊端却是这种方法本身所无法克服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法律选择 正义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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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两极化改革构想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亚平 《政法论丛》 2009年第1期87-90,共4页
在两极化刑事政策导向下,西方国家的假释制度朝着严厉与宽缓两个方向发展。在严厉方面表现为选择性无害化的提出、三振出局法的出台以及实际刑运动的兴起等;在宽缓方面主要表现为中间制裁和强制假释。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两极化的假释... 在两极化刑事政策导向下,西方国家的假释制度朝着严厉与宽缓两个方向发展。在严厉方面表现为选择性无害化的提出、三振出局法的出台以及实际刑运动的兴起等;在宽缓方面主要表现为中间制裁和强制假释。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两极化的假释制度,坚持对严重暴力性犯罪假释的限制,同时放宽轻微犯罪的假释条件,并创建多元假释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释 两极化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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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为本下股东派生诉讼与公司本质的交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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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红霞 《企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86-189,共4页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载体,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法人"而拥有独立于股东和经营者的人格,但追溯其本质,公司只是股东投资的一种工具,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权益受损必然殃及股东的利益。以股东为本应成为公司法律...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载体,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法人"而拥有独立于股东和经营者的人格,但追溯其本质,公司只是股东投资的一种工具,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权益受损必然殃及股东的利益。以股东为本应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股东派生诉讼反映出公司法律制度以股东为本之理念,并与公司之股东投资工具本质相契合。应从这一出发点着手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本质 股东派生诉讼 以股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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