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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评估方法与应用——以北京市为例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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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国君 孙月阳 +2 位作者 赵畅 刘帅 王颖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7-27,共11页
中国缺乏生活垃圾管理成本核算,各类隐性补贴使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被低估。本文将这一成本界定为社会因生活垃圾焚烧而承担的,以市场价核算的成本。基于生命周期评价(LCA)框架建立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核算方法,将该成本分为补... 中国缺乏生活垃圾管理成本核算,各类隐性补贴使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被低估。本文将这一成本界定为社会因生活垃圾焚烧而承担的,以市场价核算的成本。基于生命周期评价(LCA)框架建立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核算方法,将该成本分为补贴项目与外部成本。前者包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税收减免,采用直接成本法、机会成本法、比较法计算;后者采用美国加州环保局热点分析计划建立的暴露途径分析方法,利用空气扩散模型(AERMOD)、空气扩散与风险评估工具(ADMRT)、"工资—风险"法计算二口恶英致癌健康损失。基于北京市运营的3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数据、排放参数、地形与气象参数对成本进行评估,结果表明:2015年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社会成本20.4亿元,相当于1 088.5元/t;其中,补贴项目占比30%,相当于324.5元/t,健康损失占比70%,相当于752.8元/t;垃圾处理费和电价补贴分别占补贴项目的 50.2%、20%,是焚烧厂的主要收入;生活垃圾管理"收集—转运—焚烧"全过程社会成本为42.2亿元,相当于2 253元/t,远高于40—300元/t的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代价巨大但被隐蔽,又缺乏专门的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健康风险评估,垃圾焚烧社会成本存在失控风险。建议: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社会成本核算准则,实现成本显性化;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社会成本降低目标,以强制源头分类、计量收费政策降低垃圾清运量、焚烧量;建立危险空气污染物定量风险评估制度,实施二口恶英减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活垃圾 焚烧 社会成本 健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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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中“协商式”管理案例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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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亚琼 王颖 +2 位作者 宋国君 康桢 国潇丹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93-99,共7页
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源管理的核心基础制度,实现了对单个固定源的微观管理,具备了“协商式”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基本条件。本文引入“协商式”管理政策概念,以水泥企业为例,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通过行政协商确定更严格的排放限值、重... 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源管理的核心基础制度,实现了对单个固定源的微观管理,具备了“协商式”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基本条件。本文引入“协商式”管理政策概念,以水泥企业为例,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通过行政协商确定更严格的排放限值、重污染天气日许可量、更灵活的监测和记录规定等许可条款,对其可执行性、成本有效性进行分析。结果显示:①在环保税收优惠的经济激励作用下,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成本有效性更好。②加严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排放水平,满足成本有效性条件,但是当前技术不成熟,不满足技术可行原则,政府未能与企业协商一致。③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实施排放量“日管理”,能够做到可监测、可记录、可核查,成本有效。④针对小收尘器颗粒物排放口,采用协商的替代性监测管理方案,效果更优且更具成本有效性。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协商式”许可条款,作为对“统一标准”的“微调”补充,在排污许可证中执行,可有效提高污染控制和排放管理的成本有效性,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率能够更好地平衡。建议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体系建设,将法律原则性条款不断细化和明确,明确可达成“协商式”许可条款的法律授权,满足缩短决策时间、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但有限度的灵活性。建议对政府在排污许可行政管理协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明确协商程序,明确允许以协商方式产生的许可事项列表,对包括制定机制、违反的惩罚机制等在内的各项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污许可制度 协商 排放标准 微调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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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构建:原则、框架与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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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亚琼 赵英煚 +1 位作者 王颖 宋国君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54-61,共8页
该研究放眼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整体趋势,结合2018年《标准化法》确定的多元标准制定主体、强制性与推荐性并存的多元效力格局,基于环境规制理论,参考美国、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和已经建立的相对于美国... 该研究放眼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整体趋势,结合2018年《标准化法》确定的多元标准制定主体、强制性与推荐性并存的多元效力格局,基于环境规制理论,参考美国、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和已经建立的相对于美国、欧盟更好的信息机制基础,构建由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三类排放标准组成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以满足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的需求。具体包括:(1)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基于现有的成熟技术制定,作为底线排放标准,不与大气环境质量直接挂钩;(2)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基于先进技术制定,比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严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但由地方通过许可程序选用合适的排放限值,重点服务于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3)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最严格,在制定程序和排放限值的呈现形式方面自由度更大,由市场主体制定和执行,大幅增加排放标准供给,作为最主要的拉动固定源技术创新、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的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固定污染源 排放标准体系 技术进步 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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