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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及西汉初期的奸罪与腐刑--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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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程令政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69-79,F0003,共12页
在秦及西汉初期,奸罪已经被分为和奸与强奸两种类型,其相应的刑罚也有相当大的区别,其中的强奸要被处以腐刑。不过,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腐刑的适用并不单纯,在其律文之中,腐刑无法以一种统一的含义去理解。如果结合奸罪分析腐... 在秦及西汉初期,奸罪已经被分为和奸与强奸两种类型,其相应的刑罚也有相当大的区别,其中的强奸要被处以腐刑。不过,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腐刑的适用并不单纯,在其律文之中,腐刑无法以一种统一的含义去理解。如果结合奸罪分析腐刑就会发现,在秦及西汉初期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腐刑。虽然在秦汉之后的传统中国法里,这两个问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在出土简牍资料中却可发现秦及西汉初期的奸罪与腐刑之间的隐秘联系,并可以尝试将这种联系追溯到刑罚初定之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奸罪 腐刑 睡虎地秦简 《二年律令》 岳麓书院藏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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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鞫谳分司”:“听”“断”合一与分立的体制机制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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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2-31,7,共10页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构的"推正"和府州内诸鞫司之间互相移推是"推正"的二种类型,宋代法律从正面直接规定了录问官的驳正权。"定夺驳正"主要是针对"入人死罪"的情形。其上的幕职官及通判以"定夺"程序纠正"检法不当",而不是"别推"。"定夺驳正"是"当职官"以程序权力"驳正"冤案。开封府幕职官以推鞫为业,对刑事案件有建言权。"鞫谳分司"不排斥长官与副职参与,有长贰参与的聚议制度是长官制体制大背景所引致的必然结果,也是展示各方意见的好平台,可供长官做最后定夺。关注鞫、谳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录问官与录问程序,幕职官的角色与作用等,不忽略其他官员或机构的存在和贡献,是正确、适度评价"鞫谳分司"及鞫谳双方作用所必须坚持的立场,"鞫谳分司"是我国古代"听""断"合一与分立的重要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鞫谳分司” “推驳” “定夺驳正” “当职官” “幕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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