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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在税前弥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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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卫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6期16-16,共1页
《财会通讯》1995年11期张清斌同志《也谈企业所得税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以下简称张文),是一篇务实性较强的文章,但美中不足的是张文说明企业未弥补亏损计算的举例内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相违背。 《企业所得税... 《财会通讯》1995年11期张清斌同志《也谈企业所得税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以下简称张文),是一篇务实性较强的文章,但美中不足的是张文说明企业未弥补亏损计算的举例内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相违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未弥补亏损应是主管税务机关税法规定核实后的亏损,遵照此项规定,显然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前弥补 暂行条例 弥补亏损 所得税审计 主管税务机关 务实性 应纳税 所得额 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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