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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风险抵押制度增强矿山安全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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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世华 曾宪华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CAS CSCD 1997年第2期18-22,共5页
为贯彻《矿山安全法》,1993 年,句容市制定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操作中,按生产规模,制定五种风险金收交档次,每年初,企业将风险金交市安委会,年终实行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委会“三级”... 为贯彻《矿山安全法》,1993 年,句容市制定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操作中,按生产规模,制定五种风险金收交档次,每年初,企业将风险金交市安委会,年终实行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委会“三级”考核,并按等级返还,返还额可用于下年风险金按同档加倍缴纳。风险抵押,也可用于内部奖励。发生事故,风险金余款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活动和奖励资金。经过几年运作,取得了明显效果,矿山事故逐年下降,得到部、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执法 矿山企业 风险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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