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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
1
作者
朱长胜
纪东华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19-119,共1页
一、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执行)中的第6条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构成增值税税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关键词
《增值税暂行条例》
价外费用
涉税处理
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
销项税额
购买方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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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浅议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
1
作者
朱长胜
纪东华
机构
苏州市职业大学
江苏君和博瑞税务师事务所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19-119,共1页
文摘
一、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执行)中的第6条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构成增值税税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关键词
《增值税暂行条例》
价外费用
涉税处理
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
销项税额
购买方
纳税人
分类号
F275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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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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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
朱长胜
纪东华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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