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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法律定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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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颖霞 易继荣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1期166-168,共3页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以一般常见病结合大病进行统筹的医疗互助共济行为。新型合作医疗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有根本区别,...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以一般常见病结合大病进行统筹的医疗互助共济行为。新型合作医疗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有根本区别,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采用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筹资模式,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医疗社会保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法律性质 医疗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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