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中的权利配置及其实现
被引量:1
- 1
-
-
作者
张素华
吴雯琛
-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数据法治研究中心
-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43-153,共11页
-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24ZDA025)。
-
文摘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历经数据资源化和数据产品化阶段,形成了以公共机构为主导的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并产生了全新利益格局。为落实数据产权结构化分置的制度要求,可通过赋权方式将数据利益配置给参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机构与市场主体。赋予公共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持有权能够激发其数据供给动力。为平衡授权运营中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冲突,需强调持有权中的管理权能,严格限制收益权能。市场主体享有对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和对公共数据产品的经营权,且前者构成后者的前提。进而,可通过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制定授权运营示范协议、推动公共数据产品进场交易等方式营造授权运营可信特定环境,以保障数据权利配置的实现。
-
关键词
公共数据资源
授权运营
权利配置
权利实现
-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
题名“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产权客体的类型谱系
被引量:23
- 2
-
-
作者
张素华
王年
-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数据法治研究中心
-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60,共14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项目编号:22&ZD329)阶段性成果。
-
文摘
“数据二十条”在表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时分别使用了“数据资源”“数据”“数据产品”三项表达来称谓“三权”的客体,从政策上肯认并确立了数据产权的客体对象。从法律视角审视,前述三项政策表达仍需经由学理阐释来论证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表达。“三权分置”路径下,“数据”的核心特征应包括信息属性、物理属性和集合属性,并在数据生产和流通使用的“价值链”上延展形成“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的类型层级。在分级分类构建原则下,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还可在横向上形成以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为一级子类型、公用/私用公共数据与公开/不公开企业数据为二级子类型的类型谱系。由此,便可在“三权分置”路径下阐明作为产权客体的数据的规范属性与类型谱系,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化奠定基础和前提。
-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三权分置
客体类型
-
Keywords
data property rights
data elements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object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