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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开辟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境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责使命与实践创新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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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东川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3-13,共11页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标志着“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标志着“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任务进入实际运行阶段。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重大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承载重大历史使命,必须强化司法主导、强化严格保护、强化激励创新、强化保护竞争、强化国际视野,切实履行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责,为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发挥重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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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路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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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禾 张新锋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14,共12页
法典化是立法者将现行私法规范以综合和科学的方法加以体系化重构,以实现法的现代性和体系性。民法典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源于启蒙现代性,知识产权对于主体性的价值不亚于其他私权。古典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失之交臂有三个原因:古典民法典... 法典化是立法者将现行私法规范以综合和科学的方法加以体系化重构,以实现法的现代性和体系性。民法典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源于启蒙现代性,知识产权对于主体性的价值不亚于其他私权。古典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失之交臂有三个原因:古典民法典的首要任务是整理旧制度;专利发明和作品与人的主体人格紧密联系;专利权和版权的特许权烙印使其受到质疑。WTO时代的半数民法典包含知识产权篇章的原因是:民法典强调主体性的实现和保障;个人劳动和智力成果财富成为个人自由的物质保障;民法典需要构建多元、开放和便于实现的财产权利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有三条可能路径:第一是将其从价值和规范两个层面全面融入民法典,次优路径是将其作为民事特别法融入民法典价值判断体系,知识产权专门法典的尝试面临一些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 现代性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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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育种、授权、推广各阶段谈作物创新成果保护——以最高法知产法庭近五年典型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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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世超 《中国种业》 2024年第1期9-17,共9页
通过全程参与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三批种业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围绕近五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研发、授权、推广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主线,讨论了育种研发阶段对育种材料的技术秘密保护、植物新... 通过全程参与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三批种业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围绕近五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研发、授权、推广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主线,讨论了育种研发阶段对育种材料的技术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阶段对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阐释对作物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物创新成果 育种材料 繁殖材料 技术秘密 植物新品种权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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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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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卓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1-40,共10页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散见于该法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四章的诸多条款,赋予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义务、核验保存提供交易信息的义务,明确了标记自营业务的责任,亦明确了竞价排名的性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避风...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散见于该法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四章的诸多条款,赋予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义务、核验保存提供交易信息的义务,明确了标记自营业务的责任,亦明确了竞价排名的性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避风港"规则,基本达成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将对当前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则,对当前知识产权特别法未予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与其他法律互相配合,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也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 知识产权 责任 避风港 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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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商业方法专利客体的审查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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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龙妹 邓卓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5-47,共13页
人工智能时代,由于商业方法通过算法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模式创新,商业方法更强调技术整合与应用场景的结合,其“技术性”判断显得更为模糊。为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当前审查实践中存在的技术性要求过于严格、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涉人工智... 人工智能时代,由于商业方法通过算法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模式创新,商业方法更强调技术整合与应用场景的结合,其“技术性”判断显得更为模糊。为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当前审查实践中存在的技术性要求过于严格、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涉人工智能商业方法专利客体适格性的审查,更需要在整体视角下准确把握“技术”的内涵,坚持“无技术肯定不行”的原则,明确“客体审查”与“创造性审查”分离机制,发挥“技术性”标准的“门槛式”作用,合理界定方案“利用自然规律”标准的“不经人为干预”内涵,排除的是人的主观属性,可利用人的自然属性,判断商业需求是否实现向技术问题的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商业方法 客体 技术性 人的自然属性 人的主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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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种授权亲本品种权保护问题研究——兼评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第3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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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艳珍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31-142,共12页
杂交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需要反复运用父本与母本的繁殖材料,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将授予亲本品种权作为间接保护杂交种的制度途径。尽管2021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授权亲本的效力仅限定于以商业目的进行的杂交种生产行为,但司法实践已凸显... 杂交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需要反复运用父本与母本的繁殖材料,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将授予亲本品种权作为间接保护杂交种的制度途径。尽管2021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授权亲本的效力仅限定于以商业目的进行的杂交种生产行为,但司法实践已凸显出扩张其保护环节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及国际条约已将授权亲本的权利延伸至杂交种的销售、许诺销售等后续流通环节。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大幅拓展了授权亲本的权利边界,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扩张保护的需求,并积极推动与国际规范的衔接。借此次条例修订的契机,应深入开展对“品种”概念的规范界定,推动分子标记法在品种身份识别与侵权认定中的系统性应用,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范程度,强化种业企业创新激励的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杂交种 授权亲本 繁殖材料 权利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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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侵权的那些事儿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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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世超 《中国种业》 2024年第9期1-3,共3页
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侵权手段也不断“花样翻新”,套牌侵权、真假混卖、甩锅顶包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带来新挑战,对加大保护力度提出新要求。通过案例分析典型侵权行为,揭开侵权伪装,有针对性地... 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侵权手段也不断“花样翻新”,套牌侵权、真假混卖、甩锅顶包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带来新挑战,对加大保护力度提出新要求。通过案例分析典型侵权行为,揭开侵权伪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分析说理,展现司法审判理念,回应关切,凝聚共识,讲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种子 植物新品种 套牌侵权 司法保护 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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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政策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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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理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21-33,共13页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建立。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将知识产权专门法纳入民法体系中予以审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构成要...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建立。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将知识产权专门法纳入民法体系中予以审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其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情形,“情节严重”包含侵权行为恶性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断明晰适用条件,以精细计算为基础,恰当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并注重私法领域内部及公私法领域之间的比例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惩罚性赔偿 故意 情节严重 比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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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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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卓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50-58,共9页
侵害专利权之诉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关键问题,均为判断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法律事实问题,侵权之诉本质上包含确认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质上可视为侵权之诉的一部分。因此,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既是确认之诉,性... 侵害专利权之诉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关键问题,均为判断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法律事实问题,侵权之诉本质上包含确认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质上可视为侵权之诉的一部分。因此,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既是确认之诉,性质上也是侵权之诉之一部分,其管辖问题可依一般地域管辖或依侵权之诉处理。在后之侵害专利权之诉主张赔偿损失等给付请求的,可以构成在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反诉,一般应当合并审理,未提出给付请求的则不应作为反诉受理而应作为反驳在前诉中提出。侵害专利权的警告关键在于使潜在的侵权之诉被告感受到了威胁和不安,其具体警告方式并无定形。对于侵权警告及发出方的认定,宜作宽松解释。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使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的,应认定此类处理请求属于侵权警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之诉 专利权 管辖 反诉 侵权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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