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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再诠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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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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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国家
中共湖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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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6期141-14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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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检察机关面临改革叠加、检察模式转型、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对于充分履行“司法审查、程序监督、国家追诉”的基本职能,发挥检察机关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法福祉”,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启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新局面,给国际社会展示法律监督的“中国智慧”“中国模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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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诠释
属性
法律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体系
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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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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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完善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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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简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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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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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7年第4期25-3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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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行检察官职务序列主要存在职位类别、职务等级、管理模式等三个问题。在完善职位类别方面,建议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把助理检察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类别划出,作为后备检察官专门培养。在完善职务等级方面,建议当前保留"四等十二级"等级制度,实际使用"四等十级",过渡期内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供基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评定等级使用,过渡期后备而不用;长远来看,则只保留等次、取消级次,设置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在完善管理模式方面,建议采用中央统一管理下授权两级检察院党组的模式,提高检察官任命主体的层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等级由国家主席任命,高级检察官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检察官等级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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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官职务序列
职位类别
职务等级
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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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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