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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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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昊
王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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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
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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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20,18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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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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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胁迫婚姻情形下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规定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能导致婚姻可撤销,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自解释论而言,婚姻无效的事由仅有第1051条规定的3种,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有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两种,《民法典》“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不能适用,也不能被类推适用。第1054条应被解释为,原则上,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例外情形下,即在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无效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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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结婚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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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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