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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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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扬.冯.海因
莉迪亚.贝伊
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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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弗莱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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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56-16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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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沉默原则上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得约定沉默具有特定含义。同时,制定法中也存在若干将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此外,在具体情形中,根据商事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沉默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意思表示。当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出现错误时,能否以及如何适用有关意思表示撤销的规定,则因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国际法律交易中,就沉默情形的判断而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欧盟《罗马条例I》值得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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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沉默
意思表示
商事确认函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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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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