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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视角下的法释[2000]33号解释第7条——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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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澍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8,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解释第7条在刑法学引起了关于"过失共犯"的讨论。该条所打击的行为,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下可以通过"两法衔接"单独成立交通肇事罪。由于在法释[2000]33号解释之后颁布的《道...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解释第7条在刑法学引起了关于"过失共犯"的讨论。该条所打击的行为,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下可以通过"两法衔接"单独成立交通肇事罪。由于在法释[2000]33号解释之后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违章驾驶的义务,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行为无须动用"过失共犯"或者"监督过失"理论,而是成立自己的一般过失。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有两种,一是道路交通参与者违反交规,二是乘车人影响安全驾驶、任何人强令指使纵容违章驾驶。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有值得完善之处,应纳入解释第5条第2款所打击的行为,规定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过失共犯 监督过失 两法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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