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目的 系统比较我国6种代表性听力残疾相关标准,分析其在理论架构、定义、分类、分级与评定方法等方面的异同。方法 基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理论框架的多个维度、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WHODAS2.0)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参照《世界听力报告》(WRH),从定义、编码体系、分类与分级、评估方法 4个维度,对6种中国现行听力残疾相关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保险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老年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残标准)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疾分类分级标准)进行系统比较分析。结果 在定义方面,保险标准较为完整,涉及ICF的身体功能、活动和参与维度,符合WRH关于功能性听力的界定;老年规范聚焦身体功能;司法、工伤与军残标准更偏向生理性损伤,强调听觉结构与感官功能;分类分级标准虽涵盖活动和参与,但未细化功能性影响。在分类与分级方面,与WRH推荐20 dB HL作为听力损伤标准不同,6种标准多数仍以40 dB HL或以上为标准。在分级方面,保险标准设9级,司法、工伤、军残为7级,老年规范3级,分类分级4级,分级依据偏重生理测量而非功能表现。在编码体系方面,仅保险标准参考ICF代码,其余多使用自定义数字排序或等级代码。在评估方法方面,WRH主张整合听觉能力、自我报告与参与限制的综合评估,但目前仅老年规范涉及主观感知觉评分,其余标准仍以传统纯音听力计等客观方法为主,缺乏对社会参与和环境影响的评估维度。结论 听力残疾应该从听力结构与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因素3个层面进行定义,而中国的6种标准由于使用目的和场景不同,采用了不同的定义、分类、分级以及评定的方法,多数以身体功能即听力损失为主要标准。今后的听力残疾标准需要考虑引入功能听力的概念,确定听力损失以及对活动和参与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