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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责任竞合下精神损害救济方式的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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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桂森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100-104,共5页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在比较的基础上,就确立中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四点构想,认为《合同法》第112条是该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随义务 精神损害 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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