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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如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算法、训练数据和内容的考察
被引量:
12
1
作者
康骁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0-88,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更复杂的算法,需要海量训练数据,能够作为内容生产者与用户共同生产新内容,因而带来或放大了行政法层面的治理难题,包括算法黑箱、算法控制权分散化、高质量训练数据短缺、训练数据合法性,以及内容治理等。尽管国家...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更复杂的算法,需要海量训练数据,能够作为内容生产者与用户共同生产新内容,因而带来或放大了行政法层面的治理难题,包括算法黑箱、算法控制权分散化、高质量训练数据短缺、训练数据合法性,以及内容治理等。尽管国家制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它受制于效力位阶,不足以解决行政法层面的治理难题。为此,在算法方面,宜创设面向用户的算法说明义务和新的算法安全评估制度,并根据算法控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相应的监管制度。在训练数据方面,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立训练数据备案制度和合法性信任机制。在内容治理方面,区分生产环节和传播环节的内容治理,内容生产环节的规制宜宽松,内容传播环节的规制宜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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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算法
训练数据
内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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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数据立法转向:从数据权利入法到数据法益保护
被引量:
73
2
作者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5-147,共13页
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
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向。数据立法在本质上是对于多样化的数据利益进行的识别与确认,对于现实的数据利益予以法律上的调整,就形成数据法益。数据法益的理论证成以价值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维度的法益理论为支撑。将多样化数据法益纳入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能够避免单一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的多项利益平衡的弊端,数据法益则能全面涵盖多元主体的各项正当利益保护内容,数据立法必须兼顾这些利益的保护,避免重数据私益、轻数据公益,从而达到有效应对数据风险的目的。数据法益是数据立法的核心,围绕数据法益展开的数据立法以个体与集体的数据法益保护为原则与宗旨,以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数据法益双向平衡为立法结构,通过数据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保障和约束数据法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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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立法
数据权利
数据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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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行政法如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算法、训练数据和内容的考察
被引量:
12
1
作者
康骁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0-88,共9页
文摘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更复杂的算法,需要海量训练数据,能够作为内容生产者与用户共同生产新内容,因而带来或放大了行政法层面的治理难题,包括算法黑箱、算法控制权分散化、高质量训练数据短缺、训练数据合法性,以及内容治理等。尽管国家制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它受制于效力位阶,不足以解决行政法层面的治理难题。为此,在算法方面,宜创设面向用户的算法说明义务和新的算法安全评估制度,并根据算法控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相应的监管制度。在训练数据方面,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立训练数据备案制度和合法性信任机制。在内容治理方面,区分生产环节和传播环节的内容治理,内容生产环节的规制宜宽松,内容传播环节的规制宜严格。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算法
训练数据
内容治理
Keywords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gorithm
Training Data
Content Governance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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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数据立法转向:从数据权利入法到数据法益保护
被引量:
73
2
作者
任颖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5-147,共13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双向平衡理论及其实践证成研究”[课题编号:CLS(2019)Y01]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研究”(项目编号:GD17YFX03)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围绕数据权利入法展开的数据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共享之间存在内在冲突,数据权利泛化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域外单向度的"权利-救济"立法路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数据利益冲突。数据权利立法模式必须转向。数据立法在本质上是对于多样化的数据利益进行的识别与确认,对于现实的数据利益予以法律上的调整,就形成数据法益。数据法益的理论证成以价值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维度的法益理论为支撑。将多样化数据法益纳入数据立法的调整对象,能够避免单一化的赋权性保护不能兼容数据领域的多项利益平衡的弊端,数据法益则能全面涵盖多元主体的各项正当利益保护内容,数据立法必须兼顾这些利益的保护,避免重数据私益、轻数据公益,从而达到有效应对数据风险的目的。数据法益是数据立法的核心,围绕数据法益展开的数据立法以个体与集体的数据法益保护为原则与宗旨,以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数据法益双向平衡为立法结构,通过数据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保障和约束数据法益的实现。
关键词
数据立法
数据权利
数据法益
Keywords
Data Legislation
Data Rights
Legal Interests of Data
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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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如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算法、训练数据和内容的考察
康骁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12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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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数据立法转向:从数据权利入法到数据法益保护
任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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