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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府际间利益的法制协调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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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治坤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30-238,共9页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合作,共同治理跨区域公共行政事务是共赢发展之道。府际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能否就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促成府际间利益协调从政策调整向法律调整转型,是建设法治政...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合作,共同治理跨区域公共行政事务是共赢发展之道。府际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能否就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促成府际间利益协调从政策调整向法律调整转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时势所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府际间利益协调当以法制协调为导向,关涉府际间利益协调的立法,可以采取"综合立法—单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并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互信共赢原则和公开参与原则,通过构建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磋商机制、利益协议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协调监督机制与利益纠纷裁决机制,从而将府际间利益协调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经济一体化 府际合作 法制协调 利益表达 利益磋商 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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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法治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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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谈萧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20-30,共11页
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本质是公共资源共享,其目标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其理念与现代行政法的"行政一体化"和"服务高效化"原则是相契合的。在我国,宪法从公民监督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区域府际信息共享提供了依据,法律、行... 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本质是公共资源共享,其目标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其理念与现代行政法的"行政一体化"和"服务高效化"原则是相契合的。在我国,宪法从公民监督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区域府际信息共享提供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此已有零星规定,更多规定尚只停留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为提升区域府际信息共享的质量与效益,有必要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保障上促进区域府际信息共享,通过立法建立区域府际信息共享基本制度:包括建立协调组织、权责体系、负面清单、共享标准、财政补偿等制度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合作 府际信息共享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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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公法变革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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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佑启 朱最新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6-123,共8页
区域府际合作治理日渐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促进区域合作之治理模式选择。其兴起与发展需要雄厚的公法理论支撑和完善的公法制度保障,从而对传统公法的价值理念、变迁路径、概念范畴、调整范围、规制方式、制度设计等带来冲击和挑战。... 区域府际合作治理日渐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促进区域合作之治理模式选择。其兴起与发展需要雄厚的公法理论支撑和完善的公法制度保障,从而对传统公法的价值理念、变迁路径、概念范畴、调整范围、规制方式、制度设计等带来冲击和挑战。公法必须通过完善核心价值体系、重构变迁路径和公权力配置制度、拓展公法范畴、健全公法规则体系等进行持续不断的回应性制度变革,以实现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公法的良性互动,为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 府际合作治理 公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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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视野下府际合作治理的法理界说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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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最新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62-65,160,共4页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府际合作治理日渐成为区域合作之制度选择。而府际合作治理是一个尚未取得共识的概念。学界定其内涵乃是府际合作治理良善运作,尤其是府际合作治理公法制度构建与完善的逻辑基础。从主体看,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政府主导...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府际合作治理日渐成为区域合作之制度选择。而府际合作治理是一个尚未取得共识的概念。学界定其内涵乃是府际合作治理良善运作,尤其是府际合作治理公法制度构建与完善的逻辑基础。从主体看,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公共组织、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从机制、模式看,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强调问题解决、目标导向与管理创新的多元化治理;从价值理念看,府际合作治理是建立在尊重、信任、协调、共赢基础上的合作治理;从方式看,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强调制度创新的制度性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府际合作治理 多元化 制度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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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法律规制模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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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佑启 黄喆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7-153,239,共7页
近年来,跨界污染问题的加剧推动了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实践进程。为保障政府合作能够稳定有效地进行下去,必须将这种合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受到法律的规制。当前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法律规制包括硬法规制与软法规制两... 近年来,跨界污染问题的加剧推动了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实践进程。为保障政府合作能够稳定有效地进行下去,必须将这种合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受到法律的规制。当前跨界污染治理中政府合作的法律规制包括硬法规制与软法规制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各具优势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不足。为实现优势互补,应构建起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的混合规制模式,以增强法律规制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污染治理 政府合作 硬法规制模式 软法规制模式 混合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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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合作纠纷的法理阐释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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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治坤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60-66,共7页
府际合作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以合作共赢取代各自为政,以区域性公共行政事务合作治理为依归,弥合与聚集各行政区政府一致行动的努力方向,有助于跨越行政区的碎片化治理从而迈向法治化的区域治理。但区域法治的美好图景依赖规范... 府际合作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以合作共赢取代各自为政,以区域性公共行政事务合作治理为依归,弥合与聚集各行政区政府一致行动的努力方向,有助于跨越行政区的碎片化治理从而迈向法治化的区域治理。但区域法治的美好图景依赖规范化、制度化的纠纷解决制度保障。府际合作纠纷不等于地方政府冲突,其本质是利益冲突,是一种法律争议,可归纳为行政权能型府际合作纠纷和行政协议型府际合作纠纷两种。对于府际合作纠纷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利用既有制度资源,以健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行解决府际合作纠纷机制作为主导,尊重纠纷双方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需要探究机关诉讼、宪法诉讼在解决府际合作纠纷中的学理空间,以备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多层级、多元化的府际合作纠纷解决网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府际合作纠纷 类型建构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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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合作纠纷解决的制度检视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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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治坤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14-119,共6页
府际合作实践的快速发展需要有相应的府际合作纠纷解决机制做保障。府际合作纠纷本质上是行政权能纠纷或行政协议纠纷,在既有的纠纷解决制度资源中,有权力机关解决、行政机关解决、司法机关解决三种模式,但这些模式也存在制度化或机制... 府际合作实践的快速发展需要有相应的府际合作纠纷解决机制做保障。府际合作纠纷本质上是行政权能纠纷或行政协议纠纷,在既有的纠纷解决制度资源中,有权力机关解决、行政机关解决、司法机关解决三种模式,但这些模式也存在制度化或机制性缺陷,完善路径在于健全以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行解决府际合作纠纷为主导,以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附带性解决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在具体面相上,需要对组织法律中规定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府际合作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完善,构建府际合作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装置,加强编制管理和制度创新,尊重行政协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府际合作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制度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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