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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品销售”的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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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建军 《会计之友》 1990年第6期26-26,共1页
目前,商业、供销批发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仍按企业发出商品,办理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后,收到银行托收单时作“商品销售”。例如:某公司售出化肥一批,计款34,000元。商品已经发运,填写异地托收结算凭证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收到银行... 目前,商业、供销批发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仍按企业发出商品,办理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后,收到银行托收单时作“商品销售”。例如:某公司售出化肥一批,计款34,000元。商品已经发运,填写异地托收结算凭证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收到银行托收回单,作会计分录是: 借:委托银行收款34,000元贷:商品销售——××类34,000元托收货款收回后,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34,000元贷:委托银行收款34,000元上述会计分录的“商品销售”,是在企业发出商品就记入,没有完成销售的全部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银行收款 商品销售 银行存款 托收承付 改进意见 货款回收 在途商品 银行贷款 销售后 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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