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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域下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制度——以土地发展权共享论为分析框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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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谦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5-96,共12页
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是判断宅基地制度改革质量的重要依据。土地征收制度的局限性和宅基地收益权能的显化,使得我们开始重新反思“土地发展权私有论”与“土地发展权国有论”的法律正当性。基于社会主... 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是判断宅基地制度改革质量的重要依据。土地征收制度的局限性和宅基地收益权能的显化,使得我们开始重新反思“土地发展权私有论”与“土地发展权国有论”的法律正当性。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国家必然享有土地发展权并参与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为土地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的土地发展权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从而形成“土地发展权共享论”。构建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以“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为基本原则。在初次分配中,以产权为分配基础,促进土地发展权人机会平等,探索土地要素收入;在二次分配中,以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为基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过高收入;在三次分配中,确定“无偿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实现农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自愿性、自治性、公益性救助帮扶。三环节环环相扣、三层次层层递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富裕 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 土地发展权共享论 初次分配 二次分配 三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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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构造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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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曹相见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49-61,共13页
所有权有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之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后者,是与以归属为中心的所有权相对的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形态。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并发生了归属与支配的分离:作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 所有权有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之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后者,是与以归属为中心的所有权相对的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形态。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并发生了归属与支配的分离:作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以权能为中心而以功能为目的;作为支配意义上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权能为中心但受归属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权能具有整体性,权利束理论也只是对支配所有权的强调,并未突破所有权权能的整体性。集体成员权不是实体私权,而是团体利益的分配机制,存在日耳曼式和罗马式两种效果。承包地“三权分置”释放了支配所有权的权能,符合他物权设立的法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更加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 相对所有权 归属所有权 支配所有权 集体成员权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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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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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曹相见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90-97,共8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既非完全补偿,也不是适当补偿,而是补偿范围特定的市场补偿。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涉及直接损失的补偿,包含被征收土地(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既非完全补偿,也不是适当补偿,而是补偿范围特定的市场补偿。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涉及直接损失的补偿,包含被征收土地(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损失、其他损失以及负担损失三类补偿。主观价值损失原则上无法受偿,但在住宅等特定类型的征收中应给予补偿。民法典物权法编应规定协议补偿,实现征收损失的自我评估。在统一补偿阶段,法院应对征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还应享有认定主观价值的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合理补偿 《征收补偿条例》 直接损失 主观价值 协议补偿 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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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利维坦:现代法治的形式与实质——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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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栋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3期75-84,共10页
施米特断言自由主义法治是自相矛盾的概念,自由主义应当为法律提供实质性价值,但是自由主义对多元价值的中立态度,使它实际上不能做到这一点。由于自由主义否定人的政治本性,将政治非政治化,作为实证主义概念天国的法治也就成为徒具形... 施米特断言自由主义法治是自相矛盾的概念,自由主义应当为法律提供实质性价值,但是自由主义对多元价值的中立态度,使它实际上不能做到这一点。由于自由主义否定人的政治本性,将政治非政治化,作为实证主义概念天国的法治也就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现代政治和法律不能纯粹基于理性和形式,更须重视激情与价值。因此,重返利维坦,意味着国家与法律秩序必须尊崇和平与基本权利价值,重视公民教育,唤起公民内心的忠诚与认同。霍布斯同时推动了现代社会的祛魅和复魅的进程,利维坦既是理性的国家机器,更是令人恐惧的巨兽。遗憾的是施米特没有真正地回归霍布斯,虽然他重新发现了利维坦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维坦 法治 形式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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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语境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定位与制度展开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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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谦 单锋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31-139,共9页
在《民法典》中精确定位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及内涵,是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轴心。宅基地资格权应独立于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外,在三权当中承担“承前启后”功能,形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三权分置格局。因... 在《民法典》中精确定位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及内涵,是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轴心。宅基地资格权应独立于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外,在三权当中承担“承前启后”功能,形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三权分置格局。因循宅基地资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及人身依附性,应摒弃“转让自由论”和“有限转让论”,采宅基地资格权“转让禁止论”。在制度设计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无须单独设置登记程序,借由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表征宅基地资格权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资格权 用益物权 住房保障权 住房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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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归正与重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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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谦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5-115,共11页
反思现有观点可知,两权分置下宅基地收益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收益权却无权取得收益,原因在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控;农民集体既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亦不具有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权,不能因此参... 反思现有观点可知,两权分置下宅基地收益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收益权却无权取得收益,原因在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控;农民集体既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亦不具有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权,不能因此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地方政府不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地租理论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分别基于土地发展权理论、地租理论与管理权理论,享有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正当基础。构建中国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应当从私法与公法之不同视角出发。私法视角下,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宅基地增值收益;公法视角下,地方政府基于征税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增值收益 土地发展权理论 地租理论 管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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