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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投资者适当性的法律定位及其比较法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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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付标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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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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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72-7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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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加强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投资者适当性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对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我国立法将其界定为证券公司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进行的一种管理制度,理论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美国现行制度将其界定为基于证券经纪商信义义务的监管要求;欧盟立法则将其界定为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并据此进行监管制度安排。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现状,投资者适当性应当是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是金融监管机构的一种监管要求。我国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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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资者适当性
信义义务
证券监管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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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itability, fiduciary duty,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vesto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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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5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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