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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不端法律规制的谦抑性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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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燕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1-119,共9页
学术的科学性和学术界的自治性决定了对学术不端的规制,应坚持自律优先的原则,对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制只是学术自治的补充,并应保持谦抑。学术不端法律规制的谦抑性源于学术不端的外在成因:一是学术思想自由与学术管理的内在冲突;二是学... 学术的科学性和学术界的自治性决定了对学术不端的规制,应坚持自律优先的原则,对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制只是学术自治的补充,并应保持谦抑。学术不端法律规制的谦抑性源于学术不端的外在成因:一是学术思想自由与学术管理的内在冲突;二是学术主题自由与管理者限定研究范围的紧张关系;三是学术表达方式的自由与学术评价过度行政化的矛盾;四是学术的内在独立与学术资源的外部依赖的博弈。为此,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制要摒弃"法律万能论"思想,合理划定法律规制界域,保持法律责任谦抑,法律制裁转向处置以及追责程序的适度控制,通过法治的谦抑,突显学术的自治和自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不端 法律规制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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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司法资源均等化配置问题研究——以法官资源为主要对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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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和平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01-104,共4页
区域司法资源配置均等化既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可或缺的子课题,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一宏大战略的应有之义。针对我国区域司法资源特别是法官资源配置失衡的现状,基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应当通过为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免费... 区域司法资源配置均等化既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可或缺的子课题,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一宏大战略的应有之义。针对我国区域司法资源特别是法官资源配置失衡的现状,基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应当通过为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免费司法生"、为法官资源特别匮乏的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基层法院匹配"兵役制法官"、建立国内区域司法协作制度等多种平衡路径,逐步实现区域司法资源尤其是法官资源配置的均等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司法资源 法官资源 均等化配置 失衡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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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资源“剪刀差”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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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振 李坤刚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50-163,共14页
法官资源作为一种司法公共资源,在城乡法院之间、不同层级法院之间、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公平配置和有效利用不仅关乎公正、效率等司法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影响到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我国法官资源的配置却呈现一定程... 法官资源作为一种司法公共资源,在城乡法院之间、不同层级法院之间、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公平配置和有效利用不仅关乎公正、效率等司法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影响到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我国法官资源的配置却呈现一定程度的城乡"剪刀差"、层级"剪刀差"和地区"剪刀差"的样态,这不仅难以突显国家司法的统一性,而且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还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司法原理。为此,有必要健全法官资源配置制度,逐步缩小直至消除法官资源"剪刀差",以体现国家司法统一,维护社会整体正义,彰显司法公正高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资源配置 “剪刀差” 困惑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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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合宪性的隐忧与消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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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和平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9-87,308,共9页
司法解释虽具有弥补立法漏洞、统一法律适用等积极功能,但为了保证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司法解释应当受到宪法的规制,其内容包括解释主体法定化、解释范围和方法特定化、解释程序正当化等。从宪法的视角审视,我国司法解释在解释权力主体、... 司法解释虽具有弥补立法漏洞、统一法律适用等积极功能,但为了保证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司法解释应当受到宪法的规制,其内容包括解释主体法定化、解释范围和方法特定化、解释程序正当化等。从宪法的视角审视,我国司法解释在解释权力主体、解释限度、解释程序和解释效力等方面均存在合宪性的瑕疵。对此,可以通过法定司法解释的主体、严格司法解释的对象和方法、健全司法解释的程序、完善司法解释的效力规则、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等路径,消解公众对司法解释合宪性的隐忧,以彰显宪法权威,保障司法解释的合宪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合宪性 隐忧 消解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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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基础上的类型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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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振 徐和平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91-98,共8页
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既有利于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增进侵权责任法规范适用的精确度。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必须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然后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编排,形成各自不同但又协调统一的规范群。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既有利于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增进侵权责任法规范适用的精确度。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必须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然后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编排,形成各自不同但又协调统一的规范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分野应是侵权责任的首要层次类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本身还可进一步类型化,形成小的层次类型。于此,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的全部侵权责任形态都可划归于一定的责任类型,从而使得同类型的案件裁判有着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类型化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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