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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研究的体系化与本土化思维——以公法权利体系为论域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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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29-136,共8页
新型权利研究的非体系化会导致其面临重重窘境,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来避免。权利体系化是法律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其意味着权利在自身构造上的体系化以及权利体系的类型化、条理化与层次化。运用体系化方法,可以避免研究中的低级错误,提升... 新型权利研究的非体系化会导致其面临重重窘境,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来避免。权利体系化是法律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其意味着权利在自身构造上的体系化以及权利体系的类型化、条理化与层次化。运用体系化方法,可以避免研究中的低级错误,提升研究层次,并促成学术共识和智识的增长与形成。以体系化权利框架观之,当前新型公法权利研究中存在着诸如权利构造疏漏、权利定性矛盾、权利框架错置与权利顺位颠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与未曾充分认识到我国新型权利的本土化维度有关,未曾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型权利研究必须具备体系化思维与本土化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权利研究 非体系化 体系化思维 本土化思维 公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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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分享权谱系中的试卷公开请求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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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7-93,共7页
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与信息公开请求权,并不能实现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公开试卷以便考生复核的诉求。回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只有作为公共资源的政府信息才是可以被申请公开的;而被申请公开的试卷不属于公共资源,因而不能基于信... 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与信息公开请求权,并不能实现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公开试卷以便考生复核的诉求。回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只有作为公共资源的政府信息才是可以被申请公开的;而被申请公开的试卷不属于公共资源,因而不能基于信息公开请求权的逻辑公开。但在公共资源分享权的谱系中,试卷属于考生行使其公共资源分享权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证明其满足法律条件、有权获得公共教育资源的依据。因此,基于程序正义原则,教育行政机关负有对其进行确认并说明理由的义务,考生有基于分享权而请求公开试卷进行复核的权利。据此,需要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厘清信息公开请求权的本质,从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试卷公开 政府信息 公共资源分享权 信息公开请求权 教育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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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的行政问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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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行政管理改革》 2012年第5期40-43,共4页
一、行政问责的理性化构建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建构已成为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许多地方、部门做了多种尝试,比如出台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制度或办法。其中既有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 体系 科学 行政管理改革 责任追究制度 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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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行政性新论——兼与崔建远教授商榷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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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03-119,共17页
诸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合同的行政性本源于其所交易的资源的公共性。资源公共性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政合同必须遵循物有所值原则。从资源公共性这一源点出发,这些行政合同的公益性表现为合同目的在于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益最大... 诸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合同的行政性本源于其所交易的资源的公共性。资源公共性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政合同必须遵循物有所值原则。从资源公共性这一源点出发,这些行政合同的公益性表现为合同目的在于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公务执行性表现为合同是配置公共资源、实现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方式。资源公共性几乎全面否定了行政机关的契约自由,导致资源出让类合同具体构造的全面行政化,使其在整体上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只有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纳入行政合同范畴,才能更为全面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更为全面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才能实现法律适用的自洽性,才能更为合理地解决纠纷,因此崔建远教授的行政合同否定论不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合同 行政性 公共资源 物有所值 全面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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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资格排除类信用惩戒的法治化路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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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5-114,共10页
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协议缔约资格排除类社会信用惩戒属于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问题,因此需要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来实现其合法化。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基于财产权的分析可发现,缔约资格排除并未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其涉及的是公民以行政... 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协议缔约资格排除类社会信用惩戒属于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问题,因此需要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来实现其合法化。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基于财产权的分析可发现,缔约资格排除并未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其涉及的是公民以行政协议方式获得公共资源的新型财产权。基于新型财产权框架,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缔约资格排除的措施具有合法性,且该行为的实质是认定市场主体因缺乏信用要件而无法成就通过行政协议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从确保公共资源物有所值的角度出发,缔约资格排除措施属于基于信用评价而规避交易风险的信用应对措施而非法律惩戒,具备充分的实质合法性。基于禁止不当连接原则下的缔约资格排除行为应当符合物有所值原则。对社会信用制度合法性的理解与法治化建构,应当秉持类型化方法,从厘清各类型信用规制措施的目的及其所依据的行政权、所影响的公民权利的类型出发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资格排除 社会信用惩戒 合法化 新财产权 类型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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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76号指导案例评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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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79-192,共14页
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 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案例 行政协议审判依据 授权性规范 公共性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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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创制了名为信赖利益的新型权利吗?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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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0-121,共12页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创制了一种被称为信赖利益的新型权利。基于信赖利益与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可以发现,这种主张并不成立。实际上,《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保护的利益,其正当性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民对公共资源的分享权;而第69条所保...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创制了一种被称为信赖利益的新型权利。基于信赖利益与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可以发现,这种主张并不成立。实际上,《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保护的利益,其正当性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民对公共资源的分享权;而第69条所保护的权利,其正当性源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前者包括被许可人为获得许可支付的对价、许可实施成本与预期利润,后者包括无过错的被许可人为许可支付的对价与许可实施成本。《行政许可法》应当根据合法许可与违法许可中公民权利的不同,完善相应的类型化权利保护方式。将二者皆视为信赖利益,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也不利于建构更为多维的行政权规范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赖利益 行政许可 权利正当性基础 保护方式 行政权规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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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以高等教育领域为论域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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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4-85,共12页
以防御权面向为中心建构受教育权制度已经不符合理论发展与实践需要。社会权面向是受教育权的正当性与根本所在,也是其发展方向所在。在社会权原则指引与约束下,受教育权作为行政法上的分享权而存在,属于公共群体所享有的权利,附随相应... 以防御权面向为中心建构受教育权制度已经不符合理论发展与实践需要。社会权面向是受教育权的正当性与根本所在,也是其发展方向所在。在社会权原则指引与约束下,受教育权作为行政法上的分享权而存在,属于公共群体所享有的权利,附随相应社会义务,从功能上说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请求给付教育资源的权利是公民行使这一分享性形成权的结果。因为其社会性,受教育权本质上属于公法权利,但也具有私权属性。这一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高校章程与高校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公共教育资源分配规则体系赋予公民的,因而它是行政法层面实证化、制度化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社会权 分享权 形成权 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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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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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04-112,共9页
行政赔偿中的"违法"如何理解和适用是正确实施新修国家赔偿法的关键。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赔偿实践中法院常常将司法审查所确认的违法等同于行政赔偿中的违法。但比较法的考察对此无法认同。其实,基于行政法规范调... 行政赔偿中的"违法"如何理解和适用是正确实施新修国家赔偿法的关键。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行政赔偿实践中法院常常将司法审查所确认的违法等同于行政赔偿中的违法。但比较法的考察对此无法认同。其实,基于行政法规范调整对象的公、私区分,行政赔偿中的违法只能以违反对受害人职务注意义务为标准。对此,我们需要从德性和理性两个方面加以认定。这一对违法的定位,可以有效解决行政赔偿实践的诸多问题,扩大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 司法审查 行政赔偿 对受害人职务注意义务 德性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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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法制化主张之反思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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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10-121,共12页
行政问责法制化已成为我国当下问责研究中的主流主张。法制化行政问责制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组成部分。政治问责、官僚等级制问责乃至专业问责等也是行政问责的一部分,但不能法制化或完全法制化。法制问责制具有独特... 行政问责法制化已成为我国当下问责研究中的主流主张。法制化行政问责制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组成部分。政治问责、官僚等级制问责乃至专业问责等也是行政问责的一部分,但不能法制化或完全法制化。法制问责制具有独特的价值取向、运行逻辑和制度构造。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法制问责以行政机关或其公务员具有法律义务为形式要件,以违反理性法则为实质要件,并以正当程序为运行方式。它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等特点,同时存在问责适用范围有限、被问责主体有限、问责效率低下等局限。既需要根据法治的逻辑来建构问责制,也需要建构并运用其他行政问责制来补足法制问责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问责法制化 问责的本质 问责制类型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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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刷单”辩解的证明模式和证明标准——以第87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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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34-44,共11页
针对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87号指导案例表达了"被告人无证据证实其‘刷单’辩解时不予采纳"的裁判要旨,另有司法机关依据被告人提供的某一证据(线索)甚... 针对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87号指导案例表达了"被告人无证据证实其‘刷单’辩解时不予采纳"的裁判要旨,另有司法机关依据被告人提供的某一证据(线索)甚至是被告人就"刷单"过程的说明而采纳了"刷单"辩解。从学理上来看,被告人"刷单"辩解是对指控犯罪数额的消极抗辩而非"幽灵抗辩",被告人于理论上不应对这一辩解承担证明责任。然而,这一理论论断受制于"网络犯罪数额认定困境"、"被告人了解刷单情况之常情"以及"法官对电商领域刷单状况的确信度差异"等现实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其理想状态。从刑事政策上进行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理性证明模式应当是辩方自由证明模式以及"合情确信"标准,即被告人通过提供某一证据(线索)或口头说明"刷单"过程都可以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且这种内心确信无须达到完全客观的保证,而仅需在情理上具有可接受性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刷单 87号指导案例 刑事证明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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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必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行政权对民事争议的介入程度为切入点的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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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17-128,共12页
理论置疑、实践总结与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表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主张尚待理论上的反思。对此,必须回归行政权力本身,厘清行政权对民事争议的介入程度,厘清公定力的适用范围。通过分析行政权之类型及各类型行政权力对民事争议的... 理论置疑、实践总结与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表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主张尚待理论上的反思。对此,必须回归行政权力本身,厘清行政权对民事争议的介入程度,厘清公定力的适用范围。通过分析行政权之类型及各类型行政权力对民事争议的干预方式和干预程度可以发现,行政裁决、确认、登记与许可等行为并没有在根本上介入民事争议和处分争议双方法律权益,并不具备公定力。因此,以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因而主张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自然不具有法理支持。但是,基于现实的原因,我们需要设立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于一体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这种诉讼实质上是行政庭所审判的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即民事争议审判为主,行政争议审判为辅;民事法庭也完全可以直接受理并处理不满行政裁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权 公定力 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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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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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20-28,共9页
如何建构有效的问责制来督促政府责任行政,以确保政府公共工程事故不再发生?基于我国特色的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在面对这类事故时,在善后问责方面具有高效全面的优点,但却因为难以保证问责的长效性与深入性而难以避免... 如何建构有效的问责制来督促政府责任行政,以确保政府公共工程事故不再发生?基于我国特色的政治与行政管理体制,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在面对这类事故时,在善后问责方面具有高效全面的优点,但却因为难以保证问责的长效性与深入性而难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此,需要建构公共参与问责制来弥补其不足。与此同时,还要注意行政问责制建构的其他问题,尤其是行政价值多元性所决定的行政问责制的类型化建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 重大事故问责 公共参与 行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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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地方立法合法性之辨析——以城市道路资源的公共性为视角 被引量:6
14
作者 陈国栋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44-53,共10页
对网约车地方实施细则合法性的批判基本上都忽略了网约车运行所不可或缺的城市道路及其公共性维度,进而忽略了城市道路资源的公平分配与分享维度。网约车经营许可源于城市道路资源的公共性与有限性,本质上是特许。也正因为其特许本质,... 对网约车地方实施细则合法性的批判基本上都忽略了网约车运行所不可或缺的城市道路及其公共性维度,进而忽略了城市道路资源的公平分配与分享维度。网约车经营许可源于城市道路资源的公共性与有限性,本质上是特许。也正因为其特许本质,对网约车数量的管制并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非法限制。同时,这一举措也是保障大多数人对公共道路一般利用权的合法之举。在不能合法撤销、变更并补偿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网约车车型限制是恪守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合法举措,并不背离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地方网约车立法总体上是具有实质合法性的,仅需废除车籍、户籍控制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 地方实施细则 合法性 城市道路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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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要矛盾变迁与新时代行政法治的发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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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17,共17页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迁意味着中国社会进入了新时代,也意味着行政法治体系必须作出相应变革以服务于新时代。为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行政法治体系必须进一步规范配置公共资源的权力,从...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迁意味着中国社会进入了新时代,也意味着行政法治体系必须作出相应变革以服务于新时代。为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行政法治体系必须进一步规范配置公共资源的权力,从而推进公共市场开放以实现充分发展,同时又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权力,从而解决民生问题以实现均衡发展。因此,新时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关键方向在于有效规范政府的公共资源配置权。过往主要矛盾驱动下的行政法治体系在这一方面存在不足,既不能有效推动公共市场的开放化,又不能充分保障公民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享权以致民生更为失衡。为此,我们必须以公民公平分享权为中心,建构和完善公共资源分配法治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与分享,从而推动均衡和充分发展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要矛盾 不平衡、不充分 行政法治 公共资源 公平分配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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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公平分配与分享视角下的环境权——基于哈尔滨小岭水泥公司诉环保部案的思考 被引量:3
16
作者 陈国栋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18,共9页
哈尔滨小岭水泥公司诉环保部案实际上揭示了作为主观权利的环境权的存在,也揭示了环境权生成的一种有效路径,即在自然资源公平分配与分享框架下,环境权作为一种分享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通过限制自然资源开发权的管制性规范而确立。管制... 哈尔滨小岭水泥公司诉环保部案实际上揭示了作为主观权利的环境权的存在,也揭示了环境权生成的一种有效路径,即在自然资源公平分配与分享框架下,环境权作为一种分享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通过限制自然资源开发权的管制性规范而确立。管制性规范由此成为环境权的确权规范与环境资源的分配规范。也正因为环境权要通过管制性规范来确立,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纠纷往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公法方式才能得到彻底解决,从而使得环境权救济呈现出环保机关、环境权人与环境侵权人多方参与的多边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权 自然资源 公平分配与分享 管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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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老年人就业问题研究 被引量:5
17
作者 赵大千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67-170,共4页
随着中国人口快速老龄化,老年人就业广泛地存在于当代劳动生活领域,给现行劳动立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以60周岁及以上,在城市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群体为研究对象,探寻对这一群体的有效法律规制。在分析老年人就业原因的基础上,... 随着中国人口快速老龄化,老年人就业广泛地存在于当代劳动生活领域,给现行劳动立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以60周岁及以上,在城市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群体为研究对象,探寻对这一群体的有效法律规制。在分析老年人就业原因的基础上,指明现行劳动法中的阻碍因素;立足老年人就业的社会背景,提出建立弹性退休就业制度、培育老年人就业市场、建立针对老年劳动者的弹性劳动合同和劳动者特殊保护制度等政策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年人就业 劳动法主体资格 弹性退休制度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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