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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伦理与存在的关系——论伽达默尔《柏拉图辩证法伦理学》的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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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安庆 《现代哲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3-111,共9页
伽达默尔发现,伦理冲突如果仅仅作为观念的冲突,通常是无解的,因为每个人都会有完全不同于他人的主观信念和观念,一个主张快乐(享乐)就是善的人,永远不会接受明智即为善。只有当我们把这两种态度中的善观念作为一种存在方式来理解,那么... 伽达默尔发现,伦理冲突如果仅仅作为观念的冲突,通常是无解的,因为每个人都会有完全不同于他人的主观信念和观念,一个主张快乐(享乐)就是善的人,永远不会接受明智即为善。只有当我们把这两种态度中的善观念作为一种存在方式来理解,那么享乐的生活方式与明智的生活方式之对立,才可以在更高的存在形式中得到扬弃,他认为这就是柏拉图辩证法哲学的高明之处,至善因此在这里不仅仅是作为最高的存在形式,而且是使存在得以向善发生的内在机制,从而证明了善产生善,美产生于美。所以伽达默尔通过对柏拉图辩证法哲学的重新阐释,彻底反转了存在论与伦理学的关系,使得伦理学不再是传统认为的与第一哲学无关的单纯实践应用的学科定位,而是自身即可成为第一哲学,探究存在者通往至善的存在机制是其作为哲学的最根本的事务。因而,辩证法的伦理学不仅要求辩证思维的存在论转向,更要求发现存在论中的伦理奠基,由此构成一种超越于海德格尔无伦理的本真存在论而可发展成为一种以向善存在为机制的道义存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伦理观念 存在方式 辩证法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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