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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用途专利在欧洲的终结及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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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鹏 冯铻战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8-45,共8页
2010年2月19日,EPO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第G02/08号决定:新的欧洲专利公约Art.54(5)不仅将承认"用于新的疾病适应症用途"的已知药用化合物和组合物的新颖性,还将承认"用于已知疾病适应症的新的治疗方法"的已知药用化... 2010年2月19日,EPO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第G02/08号决定:新的欧洲专利公约Art.54(5)不仅将承认"用于新的疾病适应症用途"的已知药用化合物和组合物的新颖性,还将承认"用于已知疾病适应症的新的治疗方法"的已知药用化合物和组合物的新颖性,且其中的"新的治疗方法"包括"新的给药方案"。该决定同时裁定,今后EPO将不再承认制药用途(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合理性。该决定是在2007年底生效实施的EPC2000就有关"二次药用"的药品专利政策所作改革的基础上的又一重要政策变化。在分析上述药品专利政策的变化根源和背景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我国专利及医药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药用途 治疗方法 二次药用 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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