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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务所体制改革中两个理论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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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道成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7期7-8,共2页
一、会计师事务所性质问题 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史,一般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而言,既是劳动者又是法律责任承担者,其责任将永远是无限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性质问题 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史,一般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而言,既是劳动者又是法律责任承担者,其责任将永远是无限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法律责任,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制形式,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制形式必须考虑注册会计师个人成分和其无限责任的因素。会计师事务所无生产资料可言,又决定了所有制形式在这一行业的特殊性。由此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制形式不应是官办的国有所为主,主要形式应是合伙所。 会计师事务所不搞官办的是不是就不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呢?笔者是这样认识的:注册会计师制度是近一百多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创造的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属于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一般的企业,事务所中最重要的关系不是财产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体制改革 注册会计师行业 所有制形式 理论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制度 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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