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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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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玲 《财会通讯(上)》 1998年第2期46-46,共1页
我公司属大型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是:(1)对生产周期超过一个年度才能完成的长期合同产品,采用完成百分比法确认其业务收入;(2)对其他产品和劳务,则以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且已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 我公司属大型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是:(1)对生产周期超过一个年度才能完成的长期合同产品,采用完成百分比法确认其业务收入;(2)对其他产品和劳务,则以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且已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为标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期工程合同 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 递延税款 制造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 确认原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发电设备 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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