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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时期的同济大学法学教育 被引量:5
1
作者 蒋晓伟 江鸿波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106-113,共8页
本文从办学初衷、规模、师资等方面回顾了初创时期的同济法学教育概况,并总结了同济法学教育初创时的特色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文章同时指出,要从重视法学教育、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兼收并蓄,注重有特色的双语教学等方面,继承和借鉴初创时... 本文从办学初衷、规模、师资等方面回顾了初创时期的同济法学教育概况,并总结了同济法学教育初创时的特色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文章同时指出,要从重视法学教育、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兼收并蓄,注重有特色的双语教学等方面,继承和借鉴初创时期的同济法学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初创时期 同济大学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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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视角下的碳排放治理:气候法学的权利构造 被引量:1
2
作者 朱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9,共9页
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已成全球普遍关切,中国“双碳”目标下限制CO_(2)排放和高效利用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及立法规制需要采用赋予权利的方式。该研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交易与财产权利的规范结构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论证... 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已成全球普遍关切,中国“双碳”目标下限制CO_(2)排放和高效利用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及立法规制需要采用赋予权利的方式。该研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交易与财产权利的规范结构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论证碳排放问题市场治理的本质,即排放行为的权利化过程。研究发现:①当碳排放作为大气利用方式被负载了道德因素的价值内涵,即生态环境要求,大气上财产权的构造需要扩展财产概念的法律意涵,承认大气的生态环境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商品性(财产),将现在被视为神圣的东西——气候的生态环境的道德要求能够被视为资产,至少是部分“商品化”。②大气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在其上建构财产权利需要重新定义财产权内容,建构一个新的财产权系统及一个政府权力和私人财产相互组合的财产机制。③碳排放治理领域确权与监管的连接遵循元模式与对象模式的结构化特征,由单纯的“命令与控制”的行政监管,向与“市场与合作”的财产权统合模式转化。研究结果揭示深植于中国立法一般背景和制度实践的这些基本概念、类型和结构,可以被认为是中国大气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基础范畴,有助于对气候法学一般理论的理解和建构,中国“碳市场”建设正是沿着这一理论框架的逻辑轨线展开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市场 财产理论 制度经验 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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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4
3
作者 黄锫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3-37,共15页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 训练数据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会存在训练数据侵权风险、训练数据偏差风险和训练数据泄露风险等三种风险类型。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大模型预训练时使用作品类数据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可能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等两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主要包括价值性偏差风险、时效性偏差风险和真实性偏差风险等三种情形。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主要包括面向开发者的数据泄露风险、面向攻击者的数据泄露风险等两种情形。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立法来满足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的训练数据需求,通过元规制的方式激励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偏差风险,以及通过加强法定义务督促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者防范训练数据的泄露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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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中国城市绿色创新的影响及其异质性分析 被引量:2
4
作者 马军杰 杨晨 王晔 《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36,共10页
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杠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不仅有力推动了减排目标的达成与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而且在引领城市迈向绿色创新之路上发挥着关键作用。基于2006—2021年城市层面绿色专利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碳排放权交... 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杠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不仅有力推动了减排目标的达成与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而且在引领城市迈向绿色创新之路上发挥着关键作用。基于2006—2021年城市层面绿色专利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城市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以及区域异质性、政策机制异质性在其中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城市绿色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策略性创新领域。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在东部地区的实施效果优于中、西部地区,在非资源型城市的实施效果优于资源型城市,其中在Ⅱ型大城市效果最强。此外,政策机制设计也会对其实施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研究表明,有偿配发和高交易价格更能激励绿色创新。因此,为推动城市绿色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加强绿色创新审查与补贴,优化碳排放交易政策,制定试点城市差异化策略,推行有偿配发模式,并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管体系,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 绿色创新 双重差分模型 区域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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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校对学生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立场及启示——基于359份日本高校政策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2
5
作者 张韬略 陈沪楠 《外国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2-100,共1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高等教育中滥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行为出现了升级和异化的趋势。基于359份高校政策样本的分析发现,日本高校正积极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问题,并根据不同的教学理念与立场,从行为规范和评估考核两方面入手...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高等教育中滥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行为出现了升级和异化的趋势。基于359份高校政策样本的分析发现,日本高校正积极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问题,并根据不同的教学理念与立场,从行为规范和评估考核两方面入手进行探索和回应。在学生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行为规范上形成了包括“禁止直接使用”“一般禁止,例外允许”“教师自由裁量”“鼓励使用”等的严宽行为规范,其中“一般禁止,例外允许”模式正日渐成为主流模式。同时,日本高校从事前准备试用与提供设备、事中隔绝人工智能以及事后多方认定的三个维度提出了相应的评估考核改革方案。在比较两国就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更加广泛的共性基础与差异特点的前提下,日本高校的经验可以为我国高校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高校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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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的著作权法评价——以全球首例机器学习诉讼为研究样本 被引量:1
6
作者 张韬略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7-70,共24页
从法解释论视角评价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行为的著作权法合法性时,应先分析在先许可协议对开源代码使用的约定。尽管大模型开发商可能违反了开源许可协议,且在模型训练或者输出阶段可能存在复制、修改、传播开源代码乃至删除作品来源... 从法解释论视角评价使用开源代码训练大模型行为的著作权法合法性时,应先分析在先许可协议对开源代码使用的约定。尽管大模型开发商可能违反了开源许可协议,且在模型训练或者输出阶段可能存在复制、修改、传播开源代码乃至删除作品来源信息的行为,但训练数据集不公开在多方面限制了著作权侵权认定。司法机关以大模型输出端为规制对象并以合理使用为利益调节器的务实思路,向大模型产业传递了友好信号,刺激了降重技术的开发,并可能进一步降低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概率和理论正当性。个案分析过程还暴露出我国著作权法在应对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问题时的优缺点。我国亟需修正合理使用制度以应对大模型开发对数据训练的需求,同时应从立法和技术角度推动训练数据著作权权属信息的透明化,以保护作者著作人身权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源代码 大模型 机器学习 著作权侵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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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获得POI数据上的权益
7
作者 张韬略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5,共16页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 “信息点”或“兴趣点”(POI)数据来源构成复杂,法律属性也呈现多样性,数字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围绕POI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的需求冲突,以及数字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扭曲契约机制、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能力,是厘定平台内经营者POI数据权益边界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应从数据来源角度将POI数据细化为门店推广数据、用户评价数据和等级评级数据,逐一分析其原始的利益结构和法律边界,然后才能正确评价平台协议对数据权益的再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纠正可能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权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分配 数字平台 消费者权益保护 数据可携带权 平台内经营者 POI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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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8
作者 黄锫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8-89,共12页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来自“个人信息的双重公共性”。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性是第一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在促进数字时代人们之间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的社会公共性是第二层次公共性...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法理基础来自“个人信息的双重公共性”。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性是第一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在促进数字时代人们之间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的社会公共性是第二层次公共性,它提供了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正当性。我国个人信息行政保护制度体系中,主要存在职责主体的碎片化和责任设定的缺失性两方面的制度缺陷。对于职责主体碎片化的问题,可以将网信部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实施分散于不同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对于责任设定缺失性的问题,存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种方案,其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系最优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行政保护 法理基础 职责主体 责任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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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视域下个人信息权的法理重构
9
作者 黄锫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4,共14页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经过中文语境转化后包含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主张权、自由权、支配权、豁免权构成了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应为义务、禁为义务、服从义务、放任义务构成了广义上的义务概念。根据这一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华人民共和...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经过中文语境转化后包含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主张权、自由权、支配权、豁免权构成了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应为义务、禁为义务、服从义务、放任义务构成了广义上的义务概念。根据这一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权的内在结构形态应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信息主体享有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私权处理者享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权利和公权处理者享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权力。这三种类型的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力)内容虽有所不同,但都可以被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所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个人信息处理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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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数字金融平台的算法权力风险及规制进路 被引量:3
10
作者 程雪军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2-41,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模型横空出世,激活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动能,驱动着数字金融平台的新模式发展、新技术应用与新产品研发。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内在的技术缺陷,导致数字金融平台从算法应用向算法权力风险嬗变。从量化投资平... 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模型横空出世,激活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动能,驱动着数字金融平台的新模式发展、新技术应用与新产品研发。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内在的技术缺陷,导致数字金融平台从算法应用向算法权力风险嬗变。从量化投资平台案例切入,深度研判生成式人工智能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权力的形成机理,基于平台运营过程概括算法权力风险,集中体现为侵害其他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算法垄断风险、侵害消费者私权利的算法霸权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理论研究与比较研究方法,从公共利益理论剖析数字金融平台算法权力风险的规制基础,解构欧美地区的风险规制进路经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我国可以从算法公平、公开透明、公正问责层面建构数字金融平台算法权力风险的规制进路:通过多元规制防范数字金融平台的算法垄断风险,通过算法公开透明遏制数字金融平台的算法霸权,完善数字金融平台的算法公正及其问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字金融平台 算法权力风险 风险规制 算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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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平台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优化进路 被引量:1
11
作者 程雪军 尹振涛 《科学管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30-138,共9页
在科技深化与金融需求的驱动下,金融科技平台的创新与监管呈现出动态的三维演进,即广义金融科技平台从信息金融平台发展至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狭义金融科技平台,对应形成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金融科技平台通过优化资源配置... 在科技深化与金融需求的驱动下,金融科技平台的创新与监管呈现出动态的三维演进,即广义金融科技平台从信息金融平台发展至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狭义金融科技平台,对应形成了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金融科技平台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可以促进金融发展,但是金融科技平台同样衍生了“三元悖论”难题,即不可能同时实现金融科技平台创新、防范金融科技平台风险与金融科技平台规则简单性。通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发现全球主要经济体通过采用金融科技平台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集中体现为监管沙盒、创新中心、监管科技等机制,优化金融科技平台规则简单性,旨在实现金融科技平台创新与防范金融科技平台风险的双元目标。结合金融科技平台创新与监管的本土化实情,我国可以优化金融科技平台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进路:通过包容监管激励金融科技平台创新,利用监管科技平衡金融科技平台创新与规范,通过“双峰监管”防范金融科技平台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平台 监管科技 金融创新 监管沙盒 包容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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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低空经济产业的无人机监管体系研究——基于美国经验的思考 被引量:6
12
作者 廖慧姣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6-29,共14页
低空经济是以无人机产业为主导的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正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现行无人机监管体系主要沿用传统航空监管框架,以风险管控为中心,以强制性监管为主,围绕主体... 低空经济是以无人机产业为主导的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正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现行无人机监管体系主要沿用传统航空监管框架,以风险管控为中心,以强制性监管为主,围绕主体、对象、行为三大核心要素展开,无论在监管理念、监管内容,还是监管措施上,均与低空经济产业需求存在错位,对技术创新缺乏包容性,不利于无人机产业落地推广。美国在低空经济领域表现杰出,这源自其在无人机监管领域的前瞻性布局,其促进创新的适度监管、对技术和产业需求的回应、积极倡导的合作治理和服务性监管,为低空经济产业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鉴于此,可借鉴美国经验,从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三个维度对我国无人机监管体系做进一步调整:从监管理念看,应从单一风险管控转向安全保障与创新促进并进;从监管内容看,应着重优化主体、对象、行为三个关键要素以回应低空经济创新需求,包括考虑智能等级、按需分级管理的资质管理体系,建立技术标准的差距识别追踪和动态更新机制,细化视距内与超视距运行规则,增加多机协同、屏蔽操作等运行规范,并针对隐私侵害、噪声污染等新型风险制定专项法规;从监管措施看,应积极推动多方协同治理,以及强制性监管向服务性监管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空经济 无人机 监管体系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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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平台算法价格歧视下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4
13
作者 程雪军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8,共8页
在人工智能时代,为更好地处理用户数据,算法技术应运而生,并助力金融科技平台创新发展。但金融科技平台在创新应用算法技术时,同样带来了算法价格歧视。通过对算法价格歧视的技术路径分析,发现算法价格歧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信息权,且呈... 在人工智能时代,为更好地处理用户数据,算法技术应运而生,并助力金融科技平台创新发展。但金融科技平台在创新应用算法技术时,同样带来了算法价格歧视。通过对算法价格歧视的技术路径分析,发现算法价格歧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信息权,且呈现出隐蔽性、多样化与非公平性的特点。从法律性质分析,算法价格歧视既不同于正常商业活动下的差别定价,也不宜认定为价格欺诈,而是算法滥用而衍生的价格歧视。然而,中国对金融科技平台算法价格歧视下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结合金融科技平台算法价格歧视的本土化实践,中国有必要构建金融科技平台算法价格歧视下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路径:提升平台算法信息的透明度,完善消费者信息权的规范结构,增强消费者信息权的公平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平台 算法 算法定价 算法价格歧视 消费者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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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与类型化规制 被引量:2
14
作者 杨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6-119,共14页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主要体现为空间权法益的侵害风险。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利为基底而形成的类型化的权利束类集合,元宇宙空间权类型及其风险规制应以数据的权利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在具体的元宇宙空间场景中,可将数据三权分置的权利... 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主要体现为空间权法益的侵害风险。元宇宙空间权是以数据权利为基底而形成的类型化的权利束类集合,元宇宙空间权类型及其风险规制应以数据的权利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在具体的元宇宙空间场景中,可将数据三权分置的权利内容与数据相关法益相衔接,进而衍生出以不同权利内容为核心的元宇宙空间权:一是元宇宙虚拟房地产空间体现的持有权;二是元宇宙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空间体现的使用权;三是元宇宙金融交易空间体现的经营收益权。对以上权利内容的侵害也正是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生成的逻辑基础。结合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可在类型化的规范范式下解释适用传统罪名,进而探究元宇宙空间刑事风险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空间权 数据三权分置 法益保护 刑事风险 类型化规制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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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全视野中地下钱庄洗钱风险的监管路径 被引量:2
15
作者 程雪军 龙思诺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7-76,共10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非法需求的扩张,地下钱庄已经成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通道,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极大风险。相比于传统的洗钱模式,地下钱庄洗钱总体呈现出犯罪规模与涉案金额增大,隐蔽性强且证据收集困难,手段方式智能化,组织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非法需求的扩张,地下钱庄已经成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通道,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极大风险。相比于传统的洗钱模式,地下钱庄洗钱总体呈现出犯罪规模与涉案金额增大,隐蔽性强且证据收集困难,手段方式智能化,组织经营专业化与网络化等特点,给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带来困难。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制手段技术性不强、国家监管不够全面彻底等问题都给了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以可乘之机,极大冲击了我国金融机构运行的稳定性、金融市场秩序、货币汇兑体系等关乎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领域,给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对此,本文结合我国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发展现状,探索国家金融安全视野下地下钱庄洗钱风险的有效监管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安全 反洗钱 地下钱庄 洗钱风险 数字货币 支付结算 跨境资金流动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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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下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的风险监管范式构建 被引量:2
16
作者 程雪军 《当代经济管理》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9-77,共9页
近年来,在大数据与深度学习技术的驱动下,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兴起,各类证券市场经营者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于传统证券市场,衍生了新型的程序化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是人工智能与证券市场的融合产物,具有天然的... 近年来,在大数据与深度学习技术的驱动下,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兴起,各类证券市场经营者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于传统证券市场,衍生了新型的程序化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是人工智能与证券市场的融合产物,具有天然的技术偏好与金融属性,能够有效促进证券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剧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通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下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集中体现为外生风险(法律监管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与内生风险(算法技术风险与内部操作风险),给我国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造成了风险监管困境。因此,为防范化解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促进程序化交易的稳健发展,我国有必要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下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的风险监管范式:强化法律规制与金融监管,防范程序化交易的外生风险;搭建全流程风险监管系统,防范程序化交易的内生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证券市场 程序化交易 系统性金融风险 风险监管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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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生成的制度机理研究——以公路货运“治超”执法领域为基点的社科法学分析 被引量:28
17
作者 黄锫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3-25,共13页
"以罚代管"中的复式法律行为结构是责令改正不作为与行政罚款作为之间的榫卯。"违法过剩"下责令改正作为的高昂制度成本与义务缺位下责令改正不作为的低廉制度成本共同促使执法者选择后者。分税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 "以罚代管"中的复式法律行为结构是责令改正不作为与行政罚款作为之间的榫卯。"违法过剩"下责令改正作为的高昂制度成本与义务缺位下责令改正不作为的低廉制度成本共同促使执法者选择后者。分税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对窘迫、行政分包制下地方公共事务的承包责任、"晋升锦标赛"制下地方行政官员对GDP增长的注意力聚焦等约束条件决定了罚款收入成为执法经费的主要来源,同时罚款行为也能作为执法者发出的合作信号,这些制度收益诱导执法者选择罚款的作为。"以罚代管"作为一种执法的博弈均衡状态,其中形成的权利(权力)义务结构与成文法律规范明定的权利(权力)义务结构发生错位,在极端情况下会迫使违法者通过"身体维权"的方式寻求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罚代管 行政执法 执法方式 制度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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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考 被引量:3
18
作者 蒋晓伟 刘旭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58-65,共8页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提法,以马克思某一学科理论和学科思想进行中国化,这容易在思想上和实践中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容易以偏概全地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不利于马克思主...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提法,以马克思某一学科理论和学科思想进行中国化,这容易在思想上和实践中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容易以偏概全地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不利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不利于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学界要提"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而不仅仅是马克思法学学说中的论断和结论;我们要以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来推进,而不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学说,去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缺席和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 法学理论 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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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制度影响与法律回应 被引量:1
19
作者 刘颖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53-266,共14页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给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问题。我们从互联网社会走向算法社会,算法正在通过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介入合同、侵权行为、公司治理、保险合同、证券交易等整...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给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问题。我们从互联网社会走向算法社会,算法正在通过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介入合同、侵权行为、公司治理、保险合同、证券交易等整个私法领域。在人工智能场景的算法社会中,形成了算法消费者群体。讨论算法如何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前提在于算法是否会影响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算法是针对数据的一系列程序逻辑,该程序逻辑是在自然语言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尽管算法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可以通过大数据不断地进行深度学习,但这并不是认知层面的学习,不完全等同于人类学习。算法的本相是一种基于布尔代数的程序性“弹珠迷宫游戏”,其不符合民法中意思表示结构。通过自动化决策的算法系统作出的意思表示,仍是人类意思表示的延伸。算法使用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鸿沟形成了算法权力,对意思表示制度造成影响。算法不会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造成根本性挑战,但在错误、欺诈制度的具体构成要件中需要进行重新解释。在解释时,需要区分算法的使用人是表意方还是相对人的不同场景。在算法社会中,消费者向算法消费者演进,并作为一种消费者的新类型。为回应现有私法框架对于算法消费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应当调整《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重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商事金融领域,利用算法的金融机构将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算法消费者保护应当考虑多维度的因素,一方面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和将信息信义义务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另一方面构建算法透明度制度、算法备案制、算法伦理等规制算法的全方位监督体系。通过法律规制算法的实质是监管算法使用人(如算法型企业或平台)在网络交易或经营过程中如何规范与合理地使用算法。当前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应回归学术理性,避免玄幻主义似的盲目跟风式。算法社会中算法消费者保护的核心与关键在于如何在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算法和算法企业发展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行为 算法消费者 信息信义义务 算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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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大学生信仰教育内容体系构建 被引量:15
20
作者 邵龙宝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8-24,共7页
大学生的信仰问题说到底是社会成员信仰问题的折射,是社会意识和精神现象的缩影,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发展等现实状况的反映和晴雨表。大学生信仰教育的关键是,在切实把握大学生信仰问题的现状之基础上科学构建信仰... 大学生的信仰问题说到底是社会成员信仰问题的折射,是社会意识和精神现象的缩影,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发展等现实状况的反映和晴雨表。大学生信仰教育的关键是,在切实把握大学生信仰问题的现状之基础上科学构建信仰教育的内容体系。分析大学生的信仰现状及构建信仰教育的内容体系,首先应回眸中国人的信仰变迁之文化传统,同时应将其放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世界背景中,用历史研究、中外比较、哲学批判与创新、调查研究的实证方法等有机结合展开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化背景 大学生的信仰问题 调查分析 构建教育内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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