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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质权设立中的“交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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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栋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8-97,共10页
设立质权,出质人须向债权人"交付"质物,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交付或交付替代的类型。仅以能否公示质权为标准解释"交付",将难以合理确定其类型。从质权的功能和目的看,应当以处分限制、留置效力和责任财产的消极公... 设立质权,出质人须向债权人"交付"质物,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交付或交付替代的类型。仅以能否公示质权为标准解释"交付",将难以合理确定其类型。从质权的功能和目的看,应当以处分限制、留置效力和责任财产的消极公示等作为解释基准。流动质押符合动产质押的一般原理,在出质人仍能控制质物的情况下,质权不设立。签订质押合同但未交付的,各方的利益状态与未登记抵押权类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权 交付 流动质押 处分限制 消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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