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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公司法意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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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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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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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4-65,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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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授权资本制法律改革研究”(21AF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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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没有企业家精神,就没有中国经济的创新未来,中国比任何时期都需要企业家精神。公司资本与治理制度构成公司法的中心范畴,而弘扬企业家精神则是构建中国自主公司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征途,需要家国情怀的企业家群体集中涌现,这有赖于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并非资本家精神,应勇于创新并承担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就应构建企业家友好型公司法,松绑人力资本出资的禁令管制,放开复数表决权股、优先股或可回赎股份等更多类别股份,细化完善授权资本制的本土运行机制创新,共同助力实现企业家愿景。公司治理结构的商业自治安排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合理延伸,公司治理改革应引入商业判断法则,迈向股东会与董事会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董事义务,尊重控制权的合理行使,强化股东压迫救济。股东出资责任的司法解释须慎重对待溯及既往效力,董事责任配置应适度限缩,考虑差异化模式并设定责任上限。总之,弘扬企业家精神就是公司法的精神意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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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商业判断
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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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trepreneurship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usiness judgment
innovative spi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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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4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F272.9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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