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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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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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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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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5-82,15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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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项目《自媒体时代网络传言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号:12BFX0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期积极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号10YJC820034)
+1 种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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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父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功效主义、自由主义和共同善的角度被正当化。从功效主义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能够产生最大的功效,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默认规则等父爱式的规定甚至可以和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兼容。从自由主义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能够保护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和实质自由。从共同善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有助于共同善的确认和保障,从而使社会有效和有序运转,让个人目标和价值实现。父爱主义应该以温和、审慎的方式施行。在功效最大化、个人自由和共同善发生冲突之时,应基于所处的"情境",根据它们与作为"基本权核心"的人性尊严之间的距离,经过正当的程序,以最小限制的方式来做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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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父爱主义
正当性
人性尊严
温和
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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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paternalism
legitimacy
human dignity
gentle
caut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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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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