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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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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海宁 董进军 +2 位作者 郑雪倩 王北京 周洪柱 《中国医院》 2007年第7期11-12,共2页
1 行政处罚过于严厉,不以医疗事故争讼规避处罚的现象频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5条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做了如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 1 行政处罚过于严厉,不以医疗事故争讼规避处罚的现象频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5条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做了如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民事赔偿 卫生行政部门 刑事责任 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罪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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