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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再探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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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云薇笑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4-73,F0002,共11页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排除、限制、妨碍竞争的案件频现,平台“二选一”行为尤为明显。平台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和商业组织具有特殊性,其“二选一”行为往往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性平台以及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利益。为此,必须谨...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排除、限制、妨碍竞争的案件频现,平台“二选一”行为尤为明显。平台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和商业组织具有特殊性,其“二选一”行为往往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性平台以及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利益。为此,必须谨慎处理平台“二选一”行为,防范市场竞争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主要特征,特别是多主体、多市场、多场景等多维复杂构造,应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法治监管体系,创新监管工具,增强竞争倡导,逐步完善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治理的多元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争治理 平台“二选一” 行为属性 精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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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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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3-87,共15页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建议审慎适用“一般条款”,细化和优化“互联网专条”,优先适用具体条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具体规定数据商业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好例外条款的平衡设计。运用个案分析原则回应数字经济激烈动态竞争的现实,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深化跨部门协同,综合运用多制度多工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数据商业利用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商业利用 不正当竞争 个案分析 司法实践 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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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规制方法再探——在商业竞争与竞争合规之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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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傅小鸥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1,共10页
平台企业具有“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商业逐利本性会驱使其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给予优先待遇。自我优待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现象,从商业竞争角度来看固然无可厚非,但从竞争合规角度出发则可能会不当排... 平台企业具有“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商业逐利本性会驱使其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给予优先待遇。自我优待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现象,从商业竞争角度来看固然无可厚非,但从竞争合规角度出发则可能会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接入和交易,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反垄断法来分析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从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与自我优待行为发生机理两方面加以阐释,前者主要是行为者具有让其平台内经营者无从选择的市场力量,后者主要指行为者不正当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资源为自身获取竞争优势,两者同时具备方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违法。基于此,建议采取科学审慎的态度,立足常态化监管,从规制理论和实践正当性两个维度设计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商业竞争 竞争合规 违法性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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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与法治因应:自动驾驶的安全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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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刘永集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5-52,共8页
统筹安全与创新,是以人工智能为依托的自动驾驶发展所面临的极具挑战的价值难题。自动驾驶发展的伦理边界如何在法治层面予以回应,映射出科技伦理与法治价值的博弈与融合的现实需求。从规范性维度理解,将人工智能定位于辅助人类作出决... 统筹安全与创新,是以人工智能为依托的自动驾驶发展所面临的极具挑战的价值难题。自动驾驶发展的伦理边界如何在法治层面予以回应,映射出科技伦理与法治价值的博弈与融合的现实需求。从规范性维度理解,将人工智能定位于辅助人类作出决定的工具时,其辅助属性决定了运用该技术的主体有最终决定权。当下,亟需明确法治对自动驾驶具体主体的责任设定及其归因条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应体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统筹,夯实自动驾驶技术开发与创新应用的安全底线,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科技伦理 法治保障 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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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数据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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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林逸玲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62-76,共15页
当前,法律层面数据权益归属制度的缺失,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仍面临较大的不明确性,导致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据开放流通。有必要寻求以商业秘密保护公开数据,规制和督促... 当前,法律层面数据权益归属制度的缺失,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仍面临较大的不明确性,导致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据开放流通。有必要寻求以商业秘密保护公开数据,规制和督促“非法获取”行为向“合法使用”行为转变,提升数据持有者公开数据的意愿。实践中公开数据的“公开性”表征使其作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之认定面临挑战,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也有待商榷,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制度仍不充足,使得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困境。基于此,有必要适当扩大公开数据秘密性的认定基准,尝试建立有限共享秘密性,鼓励数据持有人依法公开其原始数据、数据集合、数据产品以换取数据使用赋能与增值的效用,并明确其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主体享有或(和)共享其数据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数据 商业秘密 形式公开性 实质秘密性 共享型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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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审视——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4条为中心的解读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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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2期89-101,共13页
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以太网等软硬设施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在全球得到飞速发展,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创新场域。在为经济社会带来便利化和智能化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 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以太网等软硬设施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在全球得到飞速发展,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创新场域。在为经济社会带来便利化和智能化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提出了诸多挑战。因应平台经济市场竞争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的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等涉嫌滥用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相关市场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对相关市场界定作了较为充分和详细的规定,其主要的以需求替代为主的分析方法依然可以适用于平台经济场景下的相关市场界定。然而,在具体适用该方法时还需要关注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与运行模式,在深入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理市场分析的同时,建议引入相关时间市场的分析标准。此外,需求替代分析的把握还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判断产品在不同周期、不同变化下消费者的转向情况识别需求替代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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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完善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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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6期100-114,共15页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经济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新技术给市场竞争带来了颠覆性变化。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各类新型竞争行为在给互联网经济带来增长效益与创新动能的同时,也给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消费...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经济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新技术给市场竞争带来了颠覆性变化。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各类新型竞争行为在给互联网经济带来增长效益与创新动能的同时,也给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带来了显性或隐性的危害和风险。通过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情况的整理与分析,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修订,特别是日前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建议,认为需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诚信原则、商业道德和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规范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与一般条款的适用,完善多元利益权衡模式,构建“多法协同+多元共治”的法律适用方法,在充分尊重技术规律、市场规律及法治现实的基础上,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科学、规范、严谨、系统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适用 多法协同 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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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的科技伦理与法治化建设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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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66-70,共5页
人工智能在众多行业领域掀起颠覆性革新的同时,也在科技伦理方面引发了一些争议与忧虑。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又要防止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应聚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面临的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和责... 人工智能在众多行业领域掀起颠覆性革新的同时,也在科技伦理方面引发了一些争议与忧虑。科技伦理治理既要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又要防止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应聚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面临的数据隐私、算法偏见和责任规则等科技伦理挑战,在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同时,完善数据保护与隐私立法,优化算法设计与公平性审查,提高人工智能决策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明确责任主体,提高监管水平,防范和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 科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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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监管与算法分类分级治理模式更新 被引量:3
9
作者 陈兵 董思琰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6-55,共10页
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算法成为了加速新质生产力生成不可或缺的关键技术。在对算法实施分类分级治理的过程中,我国对数字经济监管也走向常态化监管。分类分级理念及原则所涵摄的安全、创新发展及可信可控的价值要求与算法治理的基本... 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算法成为了加速新质生产力生成不可或缺的关键技术。在对算法实施分类分级治理的过程中,我国对数字经济监管也走向常态化监管。分类分级理念及原则所涵摄的安全、创新发展及可信可控的价值要求与算法治理的基本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与常态化监管的实践特征具有高度契合性。然而,当前常态化监管思路与算法分类分级治理尚未充分融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算法治理面临技术迭代与监管模式调整的双重变化,存在治理规则适应技术变化乏力、多元主体治理协同力量不足、治理手段与工具难以适配现实需求等挑战,还难以实现常态化监管与算法分类分级治理的有效融合。为此,文章建议在现行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下,根据常态化监管的理念、原则及架构,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下算法治理作出调整,转变当前算法治理的基本价值目标、完善治理具体规则、明确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及其相应义务与责任、创新治理工具,通过刚性约束与柔性治理相结合、多主体共商共建共治共筑相平衡、丰富治理手段与创新治理工具相同步等举措,不断健全常态化监管下算法分类分级治理模式,提升算法分类分级治理实效,实现算法安全发展、创新发展、规范发展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态化监管 算法治理 分类分级 安全发展 创新发展 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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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水平数字贸易港的关键与举措
10
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5期79-83,共5页
随着数字贸易全球化蓬勃发展,建设高水平数字贸易港已成为融入全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抓手和重要机遇,有助于加快贸易数字化转型升级和数字化贸易创新展业的同步发展。现阶段数字贸易港建设尚面临制度不完善、... 随着数字贸易全球化蓬勃发展,建设高水平数字贸易港已成为融入全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抓手和重要机遇,有助于加快贸易数字化转型升级和数字化贸易创新展业的同步发展。现阶段数字贸易港建设尚面临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人才供给不足等挑战,建议以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为主线,以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为基本盘,以数商制度建立健全为推进器,以数据流通安全为保障线,以加快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供给为水位线,加快推进数字贸易港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贸易港 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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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被引量:8
11
作者 陈兵 赵青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14-121,共8页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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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风险及治理基点 被引量:48
12
作者 陈兵 董思琰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22-31,共10页
分类分级作为我国当前算法治理体系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的共同原则,是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风险的重要切入点。为应对算法分类分级治理具体标准不明、规范化与体系性不强、具体制度设计与分类分级原则衔接不严谨等问题,应进一... 分类分级作为我国当前算法治理体系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的共同原则,是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风险的重要切入点。为应对算法分类分级治理具体标准不明、规范化与体系性不强、具体制度设计与分类分级原则衔接不严谨等问题,应进一步推动分类分级与覆盖算法应用全生命周期的治理制度紧密衔接,探索构建以专门性、专业性法律规范为主,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算法治理法律规则体系,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制度设计优化、治理工具创新的同频共振,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类分级治理 算法备案 算法安全评估 算法问责 生成式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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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与实践 被引量:37
13
作者 陈兵 徐文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7-96,共10页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化规范外,其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类具体行为判断标准的具象化,以及正当理由抗辩的提出更具亮点,引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从审慎监管走向包容监管、开放监管及合作监管的多维度监管并驱模式,实现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相统合的促进型监管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促进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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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带来的风险挑战及其法治应对 被引量:30
14
作者 陈兵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53-73,共21页
以ChatGPT大规模模型训练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存在来自科技伦理、侵权归责、知识产权垄断、数据安全、算法操控等多方面风险挑战,人工智能发展面临信任危机。基于此,应重视通用人工智能... 以ChatGPT大规模模型训练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存在来自科技伦理、侵权归责、知识产权垄断、数据安全、算法操控等多方面风险挑战,人工智能发展面临信任危机。基于此,应重视通用人工智能产业治理,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为契机,建立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行为规范和伦理指南,用系统观念和法治方法来推动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在我国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其在“安全、可控、可解释、可问责”的基本标准下创新发展。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牵引,在法治框架下尽快建立健全该领域科技伦理监督管理规范,不断完善相应的侵权责任规范体系,统筹公平竞争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加强和改进人工智能领域数据安全保障制度,重视和强化算法监管,实现多领域、多主体、多制度、多工具的协同联动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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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数据要素的生命力与创造力 被引量:8
15
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4-37,共4页
迈向信息时代的深处,数据的市场价值及其实现方式不断显化,数据成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当前,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据要素的私权益属性与公权益属性不断融合,不同类型的数据权益交织在一起,致使数据权益的边界愈发模糊,其法... 迈向信息时代的深处,数据的市场价值及其实现方式不断显化,数据成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当前,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据要素的私权益属性与公权益属性不断融合,不同类型的数据权益交织在一起,致使数据权益的边界愈发模糊,其法律定位与保护机制亟待明晰。基于数据要素具有多元权益融合的特征,建议引入场景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实现不同场景下多元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推动数据要素保护从静态的私权模式向动态的共治共享模式的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 场景原则 动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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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下反垄断法的使命担当 被引量:5
16
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3期82-85,共4页
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之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高效能打造和释放市场竞争法治的优势与动能,科学定位反垄断法在新发展格局下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动态平衡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经济效率与消费者权益、竞争与创... 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大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之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高效能打造和释放市场竞争法治的优势与动能,科学定位反垄断法在新发展格局下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动态平衡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经济效率与消费者权益、竞争与创新、发展与安全等之间的关系,成为新发展格局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与保障。聚焦新发展格局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平台经济领域不断涌现的商业模式、常态化跨界竞争以及高频次动态创新等行业特征,亟待优化和提升现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与具体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发展格局 反垄断法 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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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全面依法治国共益治道变革:运行机理和实现路径 被引量:4
17
作者 陈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4-85,共12页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具体在数字经济发展规范领域,主要体现为健全完善法治在与数...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具体在数字经济发展规范领域,主要体现为健全完善法治在与数字经济互益共生、共同发展的生态关系的形成与运行上。一方面,法治为数字经济搭建治理框架,建立健全规则体系,构建全球数字经济多元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也可为法治充分赋能,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使法治能更高效地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面对数字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行为及新要素,应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框架和背景下科学审慎地开展监管与治理,在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基调下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此进程中,数字经济治理全球化协作是应有之义,我国应主动参与建设全球数字经济规则体系,提升数字经济治理国际话语权,为数字经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数字经济 规范发展 共益发展 全球协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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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全与联通推动自动驾驶数据治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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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8期73-77,共5页
数据作为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及产业发展的基点与支点,其收集、使用和管理的各环节关系着自动驾驶的健康发展。目前,自动驾驶场景下数据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安全与联通的平衡。通过对自动驾驶数据特征与治理现状的评析,可从平衡数据... 数据作为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及产业发展的基点与支点,其收集、使用和管理的各环节关系着自动驾驶的健康发展。目前,自动驾驶场景下数据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安全与联通的平衡。通过对自动驾驶数据特征与治理现状的评析,可从平衡数据权益分配,建立健全算法记录留存、公开与备案,规范数据共享等方面健全自动驾驶下数据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架构,保障和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及产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数据安全 数据联通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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