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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建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1
作者 孟繁超 朱彤彤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38-42,共5页
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是民用航空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建构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具有诸多价值,而我国民航法律中仍有一些不足和疏漏。我们应在民航法律中确立"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概念及其准用民用航空器权利制度,为《物权法》确立... 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是民用航空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建构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具有诸多价值,而我国民航法律中仍有一些不足和疏漏。我们应在民航法律中确立"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概念及其准用民用航空器权利制度,为《物权法》确立的"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制度提供依据;确立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完善民用航空器他物权体系;确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实现实质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 建造中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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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指南的尴尬法律地位与救赎方法 被引量:8
2
作者 王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47-157,共11页
我国《反垄断法》虽授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职责,但并未明确反垄断指南的法律地位。反垄断指南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部门规章,在我国《立法法》建构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一席之地,其与一些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规章的... 我国《反垄断法》虽授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职责,但并未明确反垄断指南的法律地位。反垄断指南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部门规章,在我国《立法法》建构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一席之地,其与一些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规章的关系不清,法律效力不明,法律地位颇为尴尬。究其根源,反垄断指南在国外原本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在制度移植时却将反垄断指南制定发布权授予不具有执法权的反垄断委员会,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一定经济发展条件下的部门规制冲突,但这又引起反垄断指南的尴尬法律地位问题。在当前阶段,进一步整合统一规制部门并不现实,因此反垄断指南尴尬法律地位的救赎方法只能是理清反垄断指南的应然地位,以促进反垄断指南与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和谐。具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指南在当前应以跨部门解释进行定位,其法律地位在部门规章之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制问题基本得到缓解,反垄断指南应归为单一部门解释,其法律地位同于或低于部门规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指南 尴尬法律地位 救赎方法 跨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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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在航天产业中的发展 被引量:3
3
作者 李栗燕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92-94,共3页
航天产业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新兴产业,而航天保险是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首先介绍了国内外航天保 险的发展历史,对众人关心的神舟五号的保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航天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 航天产业 航天保险 发展历史 中国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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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研究——以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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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宏 《法治研究》 2012年第4期74-79,共6页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甄别和选择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之一,学界亦争论很大。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实际上不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前者从主体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后者从目的角度,强调利益的营利性。判定一个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甄别和选择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之一,学界亦争论很大。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实际上不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前者从主体角度,强调利益的公共性;后者从目的角度,强调利益的营利性。判定一个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以直接目的为判断标准,以公共利益明显为原则。公共利益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其并不否认私人开发,可以而且应当采用法律上的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是指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不能从中赚取利益,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排除了经营性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应严格坚持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 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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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的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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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5-140,共16页
从义务来源到保证人再到前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身份来源和行为来源这两大类型。保证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不能被全盘否定,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基于刑法的义理逻辑,合法行为和... 从义务来源到保证人再到前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身份来源和行为来源这两大类型。保证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不能被全盘否定,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基于刑法的义理逻辑,合法行为和不作为都不宜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都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犯罪行为更不应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更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因为把犯罪行为设定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意味着原本是并列且对立的禁止性刑法规范与命令性刑法规范便“共存”于一个完整的行为事实所对应的同一个因果流程中,即造成禁止性刑法规范与命令性刑法规范的混淆不清,从而带来刑法在规范品性上发生“义务性畸变”和“蛮横性强化”,最终将导致实质犯罪论僭越罪刑法定原则而有类推定罪之险。因此,只有一般违法行为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最终,“总体限缩”应是刑法教义学在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义务来源 保证人 前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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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条新解:范畴提炼及其内在关联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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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7-138,共12页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刑法》第13条中提炼出来的最高刑法学范畴,而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则是可从其中提炼出来的二级范畴。于是,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便构成了《刑法》第13条中的范畴体系...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刑法》第13条中提炼出来的最高刑法学范畴,而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则是可从其中提炼出来的二级范畴。于是,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便构成了《刑法》第13条中的范畴体系:应受刑罚处罚性统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递升关系而非两个标准,故二者不存在对立冲突。刑法谦抑性则对社会危害性和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反转关系。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刑法学基石地位,但其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实质根据;罪刑法定性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形式根据,且节制着社会危害性;刑法谦抑性则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反面延伸。最终,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从正反两个方向共同支撑着应受刑罚处罚性。切中内含的基本范畴及其内在关联来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就是对其进行一番深度评注和教义学展开。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是出于深度领会其内容,以让其更好地指导刑法实践和助益刑事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3条 应受刑罚处罚性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性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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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 被引量:2
7
作者 李栗燕 孟繁超 刘耀彬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37-140,共4页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我国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它仍存在规定不具体、不全面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通过对中外民办教育法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办教育立法的几点...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我国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它仍存在规定不具体、不全面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通过对中外民办教育法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办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外 公办教育 办学 中国 可操作性 弊端 政府 共同发展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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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反思 被引量:26
8
作者 张书琴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60-168,共9页
网络谣言本质在于其信息内容是未经证实的似是而非而绝不是虚假。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别是恶意的网络诽谤等相关行为,客观上给公民个人、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具有刑罚的当罚性。我国的现有刑事立法客观上存在治理网络... 网络谣言本质在于其信息内容是未经证实的似是而非而绝不是虚假。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别是恶意的网络诽谤等相关行为,客观上给公民个人、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具有刑罚的当罚性。我国的现有刑事立法客观上存在治理网络谣言的漏洞,而司法机关在应对网络谣言过程中,对刑法进行了补漏性的创设性司法解释,破坏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这种状况暴露了当前对网络谣言零容忍态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网络谣言正作用的视而不见,并进一步导致盲目动用刑法手段治理网络谣言的错位并进而产生刑法的结构性危机。实际上,在所谓的"不当"行使言论的自由与犯罪之间应当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使得某些即使是"不当"行使自由的行为也不用面对承受刑事责任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罪刑法定 言论自由 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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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对象的范围是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 被引量:5
9
作者 鲁杰 曹福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28-132,共5页
我国学术界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界定没有大的分歧,认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但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是我国过分强调查清案件事实,以法官裁判作为出发点而忽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反映。在诉讼模式转变的背景... 我国学术界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界定没有大的分歧,认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但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是我国过分强调查清案件事实,以法官裁判作为出发点而忽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反映。在诉讼模式转变的背景之下,应该将证明对象确定为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明对象 案件事实 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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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制度机理 被引量:10
10
作者 王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7-125,共9页
反垄断执法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实践,这种执法方式的价值在于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对被执法者的人文关怀,符合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国家学说的精神,但其运行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第三人利益保护... 反垄断执法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实践,这种执法方式的价值在于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对被执法者的人文关怀,符合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国家学说的精神,但其运行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的隐忧。因此,从适用范围限制制度、和解说明制度、公众评论制度、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规范反垄断执法和解是题中应有之义。依此而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需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和解 价值超越 现实隐忧 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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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7
11
作者 高志宏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20-125,共6页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理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宪法规范的概括性、抽象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决定了需要部门法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范。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括式、列举式、折中式等几种,这与各国立法传统相关,无...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理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宪法规范的概括性、抽象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决定了需要部门法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范。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括式、列举式、折中式等几种,这与各国立法传统相关,无所谓孰优孰劣。我国应采取"以宪法统领公共利益,以部门法规范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立法路径,通过概括条款、列举条款、兜底条款、排除条款等形式界定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宪法 部门法 效力位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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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商标的作用与规范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5
12
作者 王贵农 张春华 《政法论丛》 2006年第2期76-79,共4页
联合商标作为一种防御商标,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与应用。设计联合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商标。我国的《商标法》虽然没有“联合商标”的概念,但在商标转让等实务中,依然可见其踪影。联合商标在有效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存... 联合商标作为一种防御商标,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与应用。设计联合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商标。我国的《商标法》虽然没有“联合商标”的概念,但在商标转让等实务中,依然可见其踪影。联合商标在有效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存在着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可能性,而目前《商标法》及相关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也鲜有论述。从维护相关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联合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商标 相关公众 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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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属性反思 被引量:5
13
作者 鲁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36-140,共5页
在揭示证据概念的基础上,研究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属性,既可以将证据基本理论的研究推向更深层次,也可以与将来建立相关的证据规则体系更好的衔接起来。而传统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的研究思路,不仅不能体现证据法的... 在揭示证据概念的基础上,研究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属性,既可以将证据基本理论的研究推向更深层次,也可以与将来建立相关的证据规则体系更好的衔接起来。而传统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的研究思路,不仅不能体现证据法的价值,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缺陷,应该抛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证据属性 证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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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学教育透视 被引量:5
14
作者 栾爽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90-94,共5页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经历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法学院机构职责分工明确,法学教育模式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以双学位制为突出特点。为控制法学教育质量,澳大利亚从不同层面实施了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对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改...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经历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法学院机构职责分工明确,法学教育模式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以双学位制为突出特点。为控制法学教育质量,澳大利亚从不同层面实施了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对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改革不无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澳大利亚 法学教育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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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互性之理论探析及问题的解决 被引量:4
15
作者 尤春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45-51,共7页
权利相互性问题一直以来在政治哲学和法学领域都具有普遍的意义。这一问题在政治哲学领域的困境影响着其在法学领域的制度构建。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以及当代政治哲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未能给出一个毋庸置疑的合理答案... 权利相互性问题一直以来在政治哲学和法学领域都具有普遍的意义。这一问题在政治哲学领域的困境影响着其在法学领域的制度构建。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以及当代政治哲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未能给出一个毋庸置疑的合理答案,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也未能提供可操作性的现实的理论指导。为此我们可以尝试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利观和当代政治哲学家有关基本权利体系构建的智慧中汲取思想的养分,树立一种既体现时代精神又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权利观,运用各种建制化的民主法律程序和非建制化的契约道德规范来寻求权利相互性问题的解决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相互性 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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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比较研究 被引量:4
16
作者 鲁杰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86-89,共4页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在其诉讼中有着基本相同的要求,起着相同的作用。但它们在产生背景、指导理念、反映的诉讼关系、质证模式以及法律性质、表现形式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应该顺应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在我...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在其诉讼中有着基本相同的要求,起着相同的作用。但它们在产生背景、指导理念、反映的诉讼关系、质证模式以及法律性质、表现形式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应该顺应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在我国的证据法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证据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 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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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政治对市场经济的纠偏和制衡作用 被引量:1
17
作者 黄建军 张千帆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38-140,共3页
市场失灵问题有些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而有些则是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所无法有效解决的。市场经济必然需要具有强制力的政府从外部进行干预。与非民主政治相比,民主政治至少在两个方面,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纠偏和制衡作用,从而解决... 市场失灵问题有些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而有些则是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所无法有效解决的。市场经济必然需要具有强制力的政府从外部进行干预。与非民主政治相比,民主政治至少在两个方面,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纠偏和制衡作用,从而解决市场经济的失灵问题。一是纠正市场经济自然不平等倾向;二是维护公平、自由、透明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惟有和民主政治相结合,才能使效率和公平保持均衡发展,社会才能获得和谐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主政治 市场经济 纠偏 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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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化的宪政意义 被引量:2
18
作者 栾爽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77-181,共5页
城市化对人类的政治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其宪政意义不容忽视。城市的集中性、流动性、专业化和异质性对法治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城市制度是宪政的基础;城市的兴起导致宪政主体——市民社会的成长;城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宪政生成和发展... 城市化对人类的政治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其宪政意义不容忽视。城市的集中性、流动性、专业化和异质性对法治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城市制度是宪政的基础;城市的兴起导致宪政主体——市民社会的成长;城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宪政生成和发展的源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化 宪政 市民社会 城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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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几种垄断行为的立法约束 被引量:1
19
作者 邬小丽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65-71,共7页
既保护合法垄断,又限制或打击非法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我国三类垄断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在反垄断立法时,一方面应规制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另一方面应反对行政垄断。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以及2002年的反垄断法草案对这三... 既保护合法垄断,又限制或打击非法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我国三类垄断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在反垄断立法时,一方面应规制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另一方面应反对行政垄断。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以及2002年的反垄断法草案对这三类垄断的规定很不完善。目前,酝酿了十年之久《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以本次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契机,优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构建起完整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 立法体系 自然垄断 行政垄断 市场经济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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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技术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
20
作者 王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36-47,共12页
密码技术可用以保护交易安全,但也可能被滥用以损害竞争。密码技术滥用行为有拒绝提供密码、限制密码技术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条件、限制密码重置、拒绝提供解码服务、破坏密码技术相关商品或服务等形式。对于密码技术滥用行为,不应完... 密码技术可用以保护交易安全,但也可能被滥用以损害竞争。密码技术滥用行为有拒绝提供密码、限制密码技术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条件、限制密码重置、拒绝提供解码服务、破坏密码技术相关商品或服务等形式。对于密码技术滥用行为,不应完全按照传统的垄断行为类型进行认定,还应考虑密码技术滥用行为的特殊性,乃至将其认定为一类新型垄断行为。因此,须理清密码技术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密码技术、密码技术影响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分析密码技术滥用行为究竟是传统的垄断行为还是新型垄断行为,密码技术应用是否产生封锁效应,是否带来用户转移成本,是否存在排除反垄断法适用的正当理由等,特别是安全、产品功能需要、效率、知识产权保护等因素,进而对密码技术滥用行为进行定性并加以反垄断法规制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密码技术滥用 新型垄断行为 封锁效应 用户转移成本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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