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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科教育的奇峰——国立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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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仁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5期78-90,147,共14页
1927年,国立第四中山大学成立法律学系。1928年,国立南京大学组建法学院,含法律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三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活力绽放,加之首都政治中心的区位优势,法学院成立不久,就吸引了一批高水平的法政教师加盟,学生生源亦属优... 1927年,国立第四中山大学成立法律学系。1928年,国立南京大学组建法学院,含法律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三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活力绽放,加之首都政治中心的区位优势,法学院成立不久,就吸引了一批高水平的法政教师加盟,学生生源亦属优质。全面抗战爆发后,法学院随校西迁重庆,期间又增加了社会学系、边疆政治学系及法律学系司法组,陪都的虹吸效应,吸引众多法学名家前来任教。以法、政为主的中央大学法学院的法科教育,起步晚、起点高、学科全,师资队伍名家云集,教研成果丰硕,毕业学生优异,社会影响蜚声中外,形成近代中国法科教育的奇峰。近代中国法科教育界素有“北朝阳、南东吴”之说,实际上,从1927—1949年,国立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科教育成就位居全国大学之首,故“北朝阳、南东吴”之外,宜加上“中中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立南京大学 法学院 法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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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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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婧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68-73,共6页
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早在西周,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 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早在西周,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范围之外,从而也排除了把纳妾行为判定为重婚罪的可能。1935年《刑法》把纳妾行为按照通奸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判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纳妾 婚礼 重婚罪 通奸罪 通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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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olar例外在非人用药领域的扩张
3
作者 徐棣枫 李健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7-232,共16页
随着专利保护期限的临近,我国有一大批农兽仿制药面临为行政审批目的实施专利行为的侵权风险。解决非人用药上市的侵权困境成为当下药品专利制度的现实需求与重点调整方向。从美国Bolar例外制度的创立与演进历程看,其在近40年的发展过... 随着专利保护期限的临近,我国有一大批农兽仿制药面临为行政审批目的实施专利行为的侵权风险。解决非人用药上市的侵权困境成为当下药品专利制度的现实需求与重点调整方向。从美国Bolar例外制度的创立与演进历程看,其在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产业变革进行了多次扩张,以实现仿制药企、原研药企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我国Bolar例外制度可否扩张至非人用药领域?扩张方式、扩张限度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限制性标准等问题均存在理论与制度空白,亟待系统研究。通过深入分析可知,Bolar例外制度在非人用药领域的扩张具有理论正当性与现实可行性。就正当性而言,首先,该扩张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基于实验性用途专利豁免发展而来的Bolar例外,其创制与发展均以产业变革为基本遵循。通过将农兽药行政审批相关的专利实施行为纳入“安全港”范畴,能够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的及时上市,优化现行产业结构。其次,有助于提升健康食品的可及性。在食品安全战略背景下,作为专利政策调节工具的Bolar例外蕴含公共政策属性,可有效规制农兽药专利的过度垄断,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在健康食品可及性方面的利益张力。此外,从国际规则看,该扩张具有国际法层面的合规性。农兽药Bolar豁免符合《TRIPS协议》第30条规定的三重检验标准,是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合规性调整。就扩张限度而言,首先,从制度层面看,Bolar例外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不应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混同。原研药企常以利益平衡为由将二者划上等号,这种极具迷惑性的表观平衡背后更多地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呼吁。其次,从对象层面看,基于产业政策理论的比较优势,在农兽药领域的扩张应当局限于具有当下产业上市需求的化学药领域,不宜过早延伸至农兽生物制药,避免制度调整的偏差带来基础资源配置的错误和医药专利政策的失利。就具体路径选择而言,结合我国Bolar例外制度现状和域外比较分析结果,同时考虑到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正的时间周期,建议采用两步法扩张其在非人用药领域的适用。第一阶段,借鉴美国司法豁免模式,实现在《专利法》修改前的过渡性司法扩张。第二阶段,在《专利法》第五次修正时将非人用药正式纳入Bolar例外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稳定的制度体系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产业优势竞争格局的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OLAR例外 非人用药 产业政策 制度扩张 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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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的撤销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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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勇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3-69,共17页
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 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误解扩张至动机错误,瑕疵担保责任被违约责任所吸收,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也被学说所质疑。基于要件和效果的分析,考虑到保护买受人合理期待的必要性,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应当是被优先考虑的救济方式。通过合同的解释,尤其是补充解释,买受人的合理期待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只有在买受人的期待不可能解释为合同内容的场合,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非竞合”的适用立场会对民法体系的整体结构产生解释论层面的影响,以合同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也存在相当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违约责任 竞合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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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询问抑或信息披露:重整程序信息公开的制度重构 被引量:1
5
作者 杨鹿君 曾洋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1-130,共10页
我国立法对重整程序信息公开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系统性不足、义务主体限缩、主动性缺位。需充分发掘重整程序的特点,明确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与目标,以系统化信息公开提高重整博弈最终报酬,以义务主体扩张回应再建中剩余索取权转移,以... 我国立法对重整程序信息公开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系统性不足、义务主体限缩、主动性缺位。需充分发掘重整程序的特点,明确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与目标,以系统化信息公开提高重整博弈最终报酬,以义务主体扩张回应再建中剩余索取权转移,以“信息披露为主、回答询问为辅”模式平衡公平与效率,构建有限主动披露、精准主动披露、促进回答询问的重整程序信息公开制度。具体而言,有限主动披露原则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序节点、披露内容与程度标准,并设计保密义务;精准主动披露原则要求调适义务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披露标准,完善违背义务的法律责任;促进回答询问原则要求优化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制度,促进债权人积极行动要求义务人回答询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 重复博弈 知情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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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被引量:8
6
作者 征汉年 章群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37-44,共8页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派的主要派别之一,其本质是现实主义法学。权利理论来源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其基本理论主张表现为对过去法律权利制度的批判,重视“实际的法”而排斥“书本的法”。对其主要代表人物庞德、塞尔兹尼克和卢曼的... 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派的主要派别之一,其本质是现实主义法学。权利理论来源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其基本理论主张表现为对过去法律权利制度的批判,重视“实际的法”而排斥“书本的法”。对其主要代表人物庞德、塞尔兹尼克和卢曼的权利理论进行解读,明确法律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权利,从而使法律成为调整和控制社会经济的有力工具,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秩序的条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法学派 权利自由说 权利公意说 权利正义说 权利平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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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对有关国家法学界的有关研究的审视与检讨 被引量:12
7
作者 张淳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26-132,共7页
就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研究而言,联系英美信托法对该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来进行为英美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学者持有的对人权说、对物权说与折衷说均能够在该法中寻找到支持;通过对想像力的发挥来进行为日本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 就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研究而言,联系英美信托法对该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来进行为英美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学者持有的对人权说、对物权说与折衷说均能够在该法中寻找到支持;通过对想像力的发挥来进行为日本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在学者持有的债权说、四宫说、大阪谷说与田中说中仅债权说能够在1922年日本信托法中寻找到支持;无视我国信托法对该权利的内容的态度、将该法规定由委托人享有但可以由受益人行使的若干权利视为该权利的内容并联系这一规定来进行为我国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学者持有的物权说、物权债权并行说与物权债权与监督权集合说在该法中均不能够寻找到支持,基于其这一态度该法中的该权利为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性质 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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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理论的代际更新与本土建构——中国经济刑法学四十年的观察主线 被引量:13
8
作者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47-64,共18页
行政犯理论的发展是洞察中国经济刑法学四十年发展的主线。我国行政犯理论先后经历从无到有、从刑法注释学到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教义学阶段的研究重点解决注释学阶段比较法研究水平不高、理论方案穿透力有限、立法论与解释论不分等问题... 行政犯理论的发展是洞察中国经济刑法学四十年发展的主线。我国行政犯理论先后经历从无到有、从刑法注释学到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教义学阶段的研究重点解决注释学阶段比较法研究水平不高、理论方案穿透力有限、立法论与解释论不分等问题,针对行政犯的概念、性质、法益、构成要件与不法(违法性)判断等问题展开系统化与规范化的学术研究,同时也存在核心命题尚未形成共识、教义学研究自主性不足、忽视立法论研究等新问题。当前,理论研究应逐步摆脱对于德日理论的过度依赖,凝聚方法论共识,以中国刑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为土壤,充分融入“不法重合、制裁竞合、定性与定量”等“中国元素”的考量,在解释论上形成一致的、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方案,在立法论上理性思考行政犯的立法模式与处罚边界,建构本土化与自主化的行政犯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理论 经济刑法学 刑行区分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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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 被引量:8
9
作者 李友根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63-170,共8页
经济法学界对"科学发展观"、"包容性发展"等时政话语的研究,存在着标签式、嫁接式等功利性的类型,难以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也不易起到经济法学研究对重大现实问题的回应作用。此类研究应当坚持独... 经济法学界对"科学发展观"、"包容性发展"等时政话语的研究,存在着标签式、嫁接式等功利性的类型,难以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也不易起到经济法学研究对重大现实问题的回应作用。此类研究应当坚持独立性与学术性,克制功利性追求。对于法律界而言,"包容性发展"并非属于突破性的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政话语 包容性发展 经济法 学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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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数据犯罪治理的误区廓清与路径完善 被引量:1
10
作者 章诚豪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8-99,共12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作为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模型,需要海量数据作为训练、学习、分析素材,不免存在数据泄漏、算法歧视等潜在风险。由于我国并未就数据刑法体系的法益内容形成共识,加之社会民众对于安全的迫切需求,对于生成式AI...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作为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模型,需要海量数据作为训练、学习、分析素材,不免存在数据泄漏、算法歧视等潜在风险。由于我国并未就数据刑法体系的法益内容形成共识,加之社会民众对于安全的迫切需求,对于生成式AI等新技术的刑事规制不免呈现无限度扩张之趋势。面对生成式AI数据犯罪的异化与新变,有必要审视拘泥“小数据”思维的犯罪治理误区。生成式AI时代如何构建符合中国本土语境的数据刑法体系,避免数据犯罪碎片式规定,是我国立法者、司法者乃至学者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保障数据刑法体系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应当充分考虑到数据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与理论层面的比例原则、谦抑性原则,通过严格把握刑法介入数据不法行为的限度,寻求科技发展与控制社会风险的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开放式治理 双层法益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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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 被引量:9
11
作者 李友根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5期126-129,共4页
在承认经济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的同时,理性地反思研究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对于经济法学的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重视以案例研究、社会调查为表现形式的实证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运用,不仅应是理论上的呼吁,更应成为学者的研究实... 在承认经济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的同时,理性地反思研究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对于经济法学的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重视以案例研究、社会调查为表现形式的实证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运用,不仅应是理论上的呼吁,更应成为学者的研究实践。在研究主题的选择、学术观点的论证方面,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关注中国问题、提升理论解释力。重视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消弥问题与主义之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学 实证研究 案例研究 问题与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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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的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思考 被引量:6
12
作者 吕翾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79-83,共5页
限购令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二次调控中,经中央宏观调控部门授权,由地方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制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的,针对本区域内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势,以限制一定条件的居民家庭从事商品房屋自由交易的权利能力的方式,降低市场投机成分,从而... 限购令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二次调控中,经中央宏观调控部门授权,由地方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制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的,针对本区域内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势,以限制一定条件的居民家庭从事商品房屋自由交易的权利能力的方式,降低市场投机成分,从而达到规范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目的的政府行政干预市场的政策措施。限购令本身具有丰富的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支撑色彩。运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相关理论评析限购令,有利于从更深层面理解限购令内涵及其本质。当然,限购令在手段运用上存在着诸多不足甚至争议,也须从两方面理论的深层次上进行反思与推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调控 限购令 法经济学 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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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 被引量:4
13
作者 高凛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8-14,共7页
现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重要且有争议的问题。将“管理论”、“平衡论”等理论作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片面性。在现代中国还谈不到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 ,进一步强... 现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重要且有争议的问题。将“管理论”、“平衡论”等理论作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片面性。在现代中国还谈不到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 ,进一步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理论 管理论 平衡论 控权论 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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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被引量:2
14
作者 邹立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61-64,共4页
关键词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社会秩序 邓正来 理想 中国法律 秩序建构 认识误区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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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被引量:7
15
作者 吴英姿 《教育与现代化》 CSSCI 2010年第3期29-34,共6页
法学本科起点法律硕士培养问题引发人们对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重新思考。现有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培养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素质教育的要求,导致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无论从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还是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 法学本科起点法律硕士培养问题引发人们对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重新思考。现有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培养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素质教育的要求,导致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无论从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还是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角度看,"法本法硕"有望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主导形式。法学教育应当以"法本法硕"为契机,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站在研究生教育的延长线上重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硕士 法律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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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伦理学观测——论大学生守法的时代意义 被引量:1
16
作者 刘同君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128-130,共3页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关键环节,守法效益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法律运行效益的实现程度。从伦理学视角观测守法本身及其过程主要是为实现守法效益的最大化挖掘伦理文化的资源,为守法本身及其过程的主体认知确立道德超越程式。在加强素质教育、强...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关键环节,守法效益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法律运行效益的实现程度。从伦理学视角观测守法本身及其过程主要是为实现守法效益的最大化挖掘伦理文化的资源,为守法本身及其过程的主体认知确立道德超越程式。在加强素质教育、强化法治化理念的宏观背景下,对大学生守法意识、守法行为的伦理化要求有一个从道德感知、认知、完善的体认过程,是从守法自在到守法自为,再到守法自由的升华过程,也是不断减少或杜绝守法的"非理性状态",保持"感性自为状态",达向"理性自觉状态"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法 伦理观测 法律运行 守法效益 大学生 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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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可诉性——基于规范结构的实证分析
17
作者 白云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59-271,共13页
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发事件应对与建立诚信社会的背景下,起源于英国教育领域惩罚不端行为学生的“黑名单”制度开始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行政黑名单制度虽然对于提高政府风险预防能力、增强执法联动性等具有积极意... 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发事件应对与建立诚信社会的背景下,起源于英国教育领域惩罚不端行为学生的“黑名单”制度开始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行政黑名单制度虽然对于提高政府风险预防能力、增强执法联动性等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会对被记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被列入黑名单等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成为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取决于对行政黑名单制度性质的认定。从实证法角度考察,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单一黑名单型”“黑名单+公开型”“黑名单+直接惩戒型”“黑名单+间接惩戒型”“黑名单+联合惩戒型”“黑名单+独立惩戒型”六种规范内在结构,存在“基于黑名单行为本身的效果实现”“基于黑名单直接触发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与“基于黑名单间接附加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三种外在效果实现结构。行政黑名单行为是否可诉,首先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明确列举受案范围的行政黑名单行为,还需要实质判断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具体而言,“单一黑名单型”行为不具有外部效果,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黑名单+公开型”行为会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可诉;“黑名单+直接惩戒型”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诉;“黑名单+间接惩戒型”和“黑名单+联合惩戒型”行为中的黑名单属于后续惩戒行为的事实要件,被单独公开后可诉,未被单独公开则仅具有诉惩戒行为之时的附带可诉性。在自然危险与自反性风险交织的高度复杂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基于现实执法需求、信息技术基础与改革创新动力,会自主创设与运用新型规制工具。对于复杂行政事务管理中的新型信用规制工具,必须在厘清其实然状态的基础上,为其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法治约束框架。唯有如此,以行政黑名单为代表的信用规制工具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预期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治理 信用监管 行政黑名单 信用码 实证分析 行政诉讼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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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素视角下预约效果的认定与解释规则——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18
作者 马嘉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7-76,共10页
关于何种约定能够被认定为预约,预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中国学理和实务中素有争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8条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的动机在于保留本约最终是否成立的权利,因而预约仅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诚信磋商义务,而不能强制... 关于何种约定能够被认定为预约,预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中国学理和实务中素有争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8条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的动机在于保留本约最终是否成立的权利,因而预约仅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诚信磋商义务,而不能强制缔结本约。该司法解释所体现的“最终决策权论”误将磋商合同当作预约的原型,模糊预约与其他先合同协议类型之间的界分,笼统推定预约不能继续履行的说服力不足。处理预约纠纷时,应回归合同法一般原理,在考察本约要素是否完备和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认定预约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先合同协议 预约认定 合同要素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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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的法教义学建构
19
作者 刘薇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9-48,共10页
研究目的:探究与我国耕地保护现状相匹配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规范与体系建构,为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演绎分析、归纳分析。研究结果:“奖补”政策的行政主导特征决定了我国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应当以公法义务为导向... 研究目的:探究与我国耕地保护现状相匹配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规范与体系建构,为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演绎分析、归纳分析。研究结果:“奖补”政策的行政主导特征决定了我国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应当以公法义务为导向,沿循补偿支付公法义务与开发保护公法义务两条主线展开。其中,补偿支付公法义务的合法性依据源于《宪法》第10条第3款,正当性基础源于耕地资源的分配正义;开发保护公法义务的合法性依据源于法律法规授权,正当性基础源于耕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需求。此建构对内形成“保障—引导”的双层激励结构;对外形成“一般—特殊”的体系构造,《耕地保护法(草案)》第52条为一般条款,特殊条款包括耕地保护区划定补偿、轮作休耕及生态退耕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奖补机制、监督与管护机制。研究结论:权利逻辑型耕地保护补偿规范构造并不匹配我国耕地保护现状,我国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须遵循公法义务逻辑进行教义学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奖补 耕地保护 补偿激励 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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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到治理:论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监管体系转型
20
作者 董凡 《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9-69,共11页
在数据聚合市场中,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具有诱发筑高市场准入壁垒、破坏创新、侵蚀消费者福祉等竞争隐忧。检视我国数据集中反垄断监管实践,存在事前申报标准单一、竞争效果分析工具失灵的现实困境;究其原因系我国依循消极型反垄断监... 在数据聚合市场中,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具有诱发筑高市场准入壁垒、破坏创新、侵蚀消费者福祉等竞争隐忧。检视我国数据集中反垄断监管实践,存在事前申报标准单一、竞争效果分析工具失灵的现实困境;究其原因系我国依循消极型反垄断监管理念所致。通过证立约束平台权力、注重“假阴性错误”监管社会成本和吸纳多元竞争标准的基础上,使得强化平台数据聚合反垄断监管具备合理性。我国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体系应当依循积极型“包容审慎”原则,修正反垄断监管“形式—实质”双层路径。其中,构建“营业额+交易额”二元标准和特殊企业申报机制,共筑形式监管路径;实质监管路径须修正竞争效果分析框架以及兼评创新、隐私、成瘾性维度。同时,为保障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发挥预期成效,还须引入临时措施监管、加强数据反垄断合规指引、重视平台反垄断智能监管,以及优化反垄断协同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监管 “假阴性错误” 包容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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