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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标的增设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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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向华 黄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45-47,共3页
论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标的增设徐向华,黄卉我国古代立法中就有条标的运用,如唐律.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条标"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作技术之一,已为各国所普遍运用。今年一月二十二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 论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标的增设徐向华,黄卉我国古代立法中就有条标的运用,如唐律.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条标"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作技术之一,已为各国所普遍运用。今年一月二十二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率先在我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技术 具体内容 法律条文 规章制定程序 地方立法 适用范围 市人民政府 公民权利 起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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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关系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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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向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20-23,共4页
法律和道德各具特色,唇齿相依,都是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绝不能不予区别而杂揉并用,更不能彼此取而代之。因为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可根除的局限性决定了社会调整规范多元的必然性。道德等软规则和法律硬规则的并存和实施... 法律和道德各具特色,唇齿相依,都是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绝不能不予区别而杂揉并用,更不能彼此取而代之。因为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可根除的局限性决定了社会调整规范多元的必然性。道德等软规则和法律硬规则的并存和实施才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性决定了各自作用有限以及互相弥补的必然性。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第一,道德所蕴含的文明层次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下限;第二,道德的调整的领域广于法律;道德的传播方式缓慢于法律。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依然是一种社会整合的基本手段。将道德与法律杂揉并用或者彼此取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和道德 道德与法律 非正式制度 现代社会 道德规范 诚实信用 性决定 社会整合 社会发展 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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