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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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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沈一萍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57-61,共5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市场竞争。基于专利的技术性、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治理模式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转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则应由"通知—删除"规则转变为"通知—转通知"规则。在我国《专利法》尚未作相应修订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的过程中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专利侵权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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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联动执法机制中的错误处理责任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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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沈一萍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68-73,80,共7页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联动执法机制的实施具有必要性,其可以弥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上的局限性。基于电子商务领域内专利侵权联动执法的现状,有必要分析电子商务领域内专利联动执法机制中凸显的错误处理下的责任分配...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联动执法机制的实施具有必要性,其可以弥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上的局限性。基于电子商务领域内专利侵权联动执法的现状,有必要分析电子商务领域内专利联动执法机制中凸显的错误处理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平台在基于对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侵权判定的信赖导致错误处理的情形下,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平台自行判定而作出错误处理的情况下,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要分析平台在处理过错中是否善意,是否以理性人标准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按照行政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出具错误报告的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不宜适用专家证人制度,而应将其视为鉴定机构追究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电子商务 联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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