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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援引旧法而修改的令文谈秦无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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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扬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58-166,共9页
岳麓秦简若干秦令的起首援引旧律令条文,继而加以修改或补充。颁行这类令文是秦律令修改的主要方式之一。按援引详略程度可以将此类秦令分为具引、略引与举名引三类。司法审判的需要推动了秦律令的不断革新,而秦律令的篇幅巨大及开放性... 岳麓秦简若干秦令的起首援引旧律令条文,继而加以修改或补充。颁行这类令文是秦律令修改的主要方式之一。按援引详略程度可以将此类秦令分为具引、略引与举名引三类。司法审判的需要推动了秦律令的不断革新,而秦律令的篇幅巨大及开放性特征契合其社会背景。秦的立法模式不是“法典编纂”,特定的律令篇章经过持续不断修改而呈现“百衲衣”形态,故称秦律令为法典是不妥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岳麓秦简 秦律令 秦立法 秦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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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格(霸)姬簋中的立君争讼与“先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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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9-38,共10页
格(霸)姬簋铭文事关西周霸氏立君之争。格(霸)姬主张其子为君,晋人伸主张其甥为君。王朝贵族鬼、■叔、鼏父、师父、微史共同审讯此案,之后将相关情况陈告伯偯父,伯偯父进行裁决。宣判由史官系统之长尹氏做出,其下属史官告知格(霸)姬。... 格(霸)姬簋铭文事关西周霸氏立君之争。格(霸)姬主张其子为君,晋人伸主张其甥为君。王朝贵族鬼、■叔、鼏父、师父、微史共同审讯此案,之后将相关情况陈告伯偯父,伯偯父进行裁决。宣判由史官系统之长尹氏做出,其下属史官告知格(霸)姬。尹氏及其下属保子津在对格(霸)姬的嘉勉礼仪中宣布判决结果,实际是对格(霸)姬及其子合法拥有霸氏首领地位的宣示。格(霸)姬簋铭文显示在审判环节要依据“先王之刑”的做法,将金文中有关遵循“先王之刑”表述的年代提前到了周穆王、周恭王时代。不仅如此,格(霸)姬簋铭文还是目前所见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先王之刑”的唯一实例。山西大河口2002号墓地出土的格(霸)姬簋与霸姬盘、盉铭文显示了周穆王时期王朝法权全面扩张的现象,这种扩张包含有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并与周穆王时期的法制变革相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霸)姬簋 “先王之刑” 君位继承 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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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古义辨正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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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沛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20,共9页
"刑"字最早见于殷商甲骨文,写作"井",用为人名或方国名。至西周早期,该字出现了动词"效法"的义项,仍写作"井"。西周中期后,该字出现了"丼"的新写法,同时增添了名词"法度"... "刑"字最早见于殷商甲骨文,写作"井",用为人名或方国名。至西周早期,该字出现了动词"效法"的义项,仍写作"井"。西周中期后,该字出现了"丼"的新写法,同时增添了名词"法度"的新义项。不过"法度"之义项依旧写作"井"。东周时代,特别是战国时代,井字分化出了更多的字形和义项,刑的"刑罚"含义应当出现于此时。这些分化出来的字形和新增义项并不完全对应,必须结合各种文献,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度 刑罚 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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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子产》篇与“刑书”新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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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3-59,共7页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所载《子产》篇为论说文,主要是论述子产执政史实和相关政法举措,《子产》篇与《左传》相关篇章可以对读,从而让人对子产制"刑书"的历史渊源、内涵等有更多认识。结合《尚书·吕刑》《逸周书&#...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所载《子产》篇为论说文,主要是论述子产执政史实和相关政法举措,《子产》篇与《左传》相关篇章可以对读,从而让人对子产制"刑书"的历史渊源、内涵等有更多认识。结合《尚书·吕刑》《逸周书·尝麦解》等关于周代"刑书"的记载,可以对先秦时期以"刑书"为名的法规范有更多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华简 子产 刑书 吕刑 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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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汉承楚制”——从司法资料出发的新认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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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0-30,共11页
“汉承秦制”,从整体的律令法制来看,确为史实。“汉承楚风”,从社会文化来看,汉初也确实如此。“秦制”与“楚风”如何形成新“汉制”?以往研究多未措意。不过,当下楚秦简册的不断出土给我们提供了历代所未见的战国秦楚至汉初的法律史... “汉承秦制”,从整体的律令法制来看,确为史实。“汉承楚风”,从社会文化来看,汉初也确实如此。“秦制”与“楚风”如何形成新“汉制”?以往研究多未措意。不过,当下楚秦简册的不断出土给我们提供了历代所未见的战国秦楚至汉初的法律史料,让当代人认识到以往所不能知的真实历史细节,让我们现在可以从司法视角重新检讨“汉承秦制”的成说。现在可以认识到,汉初“法治”并不是秦的简单复制,而是基于汉初的现实情况有所修正,此种情形尤体现在司法方面。汉初与秦时恪守严格形式主义的“法治”有很大不同,其中最鲜明的特点是汉初司法有明显的相承自战国楚司法制度的痕迹,可见从法律继承的视角来看,汉初在司法上有“汉承楚制”的另一面。此点史实正是说明中国传统法“多源合一”的特征的可靠证据。“多元”而后又“归一”的法继承传统,正是中国传统法能历两千年而保持基本稳定的要素之一,也是思考中国传统法智慧的“当代贡献”可能性的视角之一,更是我们思考法律与文化之间、法律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绝佳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简牍 司法 汉承秦制 汉承楚制 法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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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制度的历史实践渊源新证——以包山楚司法简为材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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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捷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7-96,154,共10页
通过对包山楚司法简的案件文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早在战国时期楚国即有类似后世"直诉"的诉讼程序制度实践,而且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并应达到制度化的层面,楚国的"直诉"制度也可能正是同时... 通过对包山楚司法简的案件文书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早在战国时期楚国即有类似后世"直诉"的诉讼程序制度实践,而且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并应达到制度化的层面,楚国的"直诉"制度也可能正是同时期成书的《周礼》关于"路鼓肺石"类直诉制度的实践渊源。由此可以判断,直诉制度的成型应在战国时期,我们对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方才成型的传统观点,有必要进行再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战国 楚国 包山楚简 直诉 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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