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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BNJ协定视阈下国际法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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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磊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7-49,共13页
BBNJ协定开放签署是近年来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协定在为深海遗传资源开发法律秩序变革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存在较多的模糊性建构。这意味着各国在执行阶段将继续围绕制度性话语权展开绵长的博弈。根据国际法的理论与经验,“软法... BBNJ协定开放签署是近年来国际法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协定在为深海遗传资源开发法律秩序变革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存在较多的模糊性建构。这意味着各国在执行阶段将继续围绕制度性话语权展开绵长的博弈。根据国际法的理论与经验,“软法之治”的重要性在BBNJ协定的执行阶段不容忽视,并成为国家之间争夺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维度之一。中国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通过理论创新,不断提高自身主张的理性程度,从而推动国际法观念地层的迭代。通过融入海洋科研自由革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理论创新的重要方面。同时,在BBNJ协定执行阶段,基于“软法之治”,借鉴“结构洞”理论的有益启示,中国可以在重要议题上努力弥合国家之间的罅隙。BBNJ协定的履约实践必将为中国构建制度性话语权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BNJ 软法 制度性话语权 结构洞 深海遗传资源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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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适用中的双重标准问题研究 被引量:3
2
作者 韩逸畴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1-74,共24页
双重标准和例外论是国际法中的重要议题。尽管国际法的普遍适用得到广泛认同,但某些西方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将自己的标准和意志强加于他国,对自身和盟友采取宽松的政策,而对其他国家则采取严格的标准。这种做法破坏了国... 双重标准和例外论是国际法中的重要议题。尽管国际法的普遍适用得到广泛认同,但某些西方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将自己的标准和意志强加于他国,对自身和盟友采取宽松的政策,而对其他国家则采取严格的标准。这种做法破坏了国际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对国际法治产生负面影响。国际法中的双重标准与选择性适用问题涉及国家利益、意识形态偏见、政治动机和地缘政治考虑等多个因素。关于双重标准的讨论往往涉及对虚伪以及国际法秩序的公平性的争论。本文旨在对国际法中的双重标准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并揭示其背后的潜在问题。历史上,国际法在很多时候是为西方国家利益服务的。当前,西方国家在国际法中频繁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不仅损害国际法治,也扰乱国际秩序。这表明正确认识与及时解决国际法中双重标准问题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治 双重标准 例外论 结构性不平等 文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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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的体系化防范 被引量:5
3
作者 吴尚轩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4-108,共15页
中资科技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日益遭遇严峻挑战,相关挑战主要表现在国际秩序重塑与国内发展转型交织下的法律规范钳制、政府规制束缚和媒体舆论博弈等合规风险谱系。鉴于科技创新已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场域,体系化防范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合... 中资科技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日益遭遇严峻挑战,相关挑战主要表现在国际秩序重塑与国内发展转型交织下的法律规范钳制、政府规制束缚和媒体舆论博弈等合规风险谱系。鉴于科技创新已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场域,体系化防范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涉及认知、话语、规范和实践等关键环节,牵涉面广、要素众多,难以毕其功于一役,而需渐进式系统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既是商业合规的核心要素,又与认知、话语、规范和实践等关键环节紧密相联,可为推进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防范提供坚实支点。宜系统集成多梯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区域制度安排对话功能,类型化归纳不同群体核心诉求,全生命周期追踪东道国规范政策演进,重视多媒体舆情归集和分析等,从而倾斜性纾解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各种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企业国际化经营 商业合规 企业社会责任 涉外法治 媒体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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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CISG适用之进路探析 被引量:1
4
作者 邓玉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01期112-118,共7页
CISG在兼具司法性与契约性特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多元化的适用路径。在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在相关规则允许选择非国家法时直接约定适用CISG,且此种选择的性质是作为实体问题的准据法还是作为当事人约定并入合同将... CISG在兼具司法性与契约性特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多元化的适用路径。在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在相关规则允许选择非国家法时直接约定适用CISG,且此种选择的性质是作为实体问题的准据法还是作为当事人约定并入合同将对CISG的适用效力产生影响。在当事人未合意选择准据法的情形下,仲裁庭是否有义务适用CISG取决于对仲裁性质的认识,在主流的混合理论下,仲裁庭可能存在适用CISG的义务,但义务来源于对当事人合意的服从而非CISG缔约国之义务。此外,在主流的混合理论下,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仲裁庭宜通过间接适用路径援引CISG,同时应尊重实体争议准据法所属国对CISG第1(1)(b)条的保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CISG 实体争议准据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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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我国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7号的思考
5
作者 叶新纪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01期87-94,共8页
国际条约在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中的适用问题鲜少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77号为研究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素材。在我国,直接适用条约模式较为普遍地得到采纳,但亦有少量规范采纳了间接适用或混合适用模式。在行政... 国际条约在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中的适用问题鲜少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77号为研究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素材。在我国,直接适用条约模式较为普遍地得到采纳,但亦有少量规范采纳了间接适用或混合适用模式。在行政处罚领域,由于规范的缺失,国际条约能否得到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均没有定论。国际条约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有法理、规范、价值三方面的支撑,对其适用具有增加法律依据、拓宽执法视野、积累实践经验三方面的功能。具体到适用路径的选择问题上,结合我国目前的法治情况,国际条约可作为执法依据、解释基准、裁量因素三重角色在行政处罚中得以适用,籍此促进国际条约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弥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条约 行政处罚 直接适用 间接适用 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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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本体论与域外立法管辖的适度性
6
作者 马得懿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5-157,共13页
涉外法治的概念和体系是对传统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涉外法治极有可能发展成第三种法律形态。本体论视域下的涉外法治的核心在于强调涉外法治的内涵、性质以及运作模式,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域外管辖上的结合和互动,其... 涉外法治的概念和体系是对传统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涉外法治极有可能发展成第三种法律形态。本体论视域下的涉外法治的核心在于强调涉外法治的内涵、性质以及运作模式,属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域外管辖上的结合和互动,其制度表征是域外立法管辖体系的改良、优化和重塑。在公法和私法界分的前提下,涉外法治的体系不宜毫无限制地扩张,更不能将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体系纳入涉外法治的体系之内,而应该限制在公法领域的域外立法管辖体系之内。涉外法治的限缩主义是由管辖权界分的复杂性和公法领域的域外立法管辖的适度性决定的。公法领域域外立法管辖适度性的配置,至少应该遵循两个路径,即重视域外立法管辖的类型化和强化国际礼让在域外立法管辖规则中的融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治 本体论 域外立法管辖 公法与私法界分 国际礼让 限缩主义 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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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义务抑或获救权:海上人命救助的条约解释
7
作者 马得懿 王志恒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海上人命救助愈发构成海洋法与人权法的共同关切。然而,相关国际法框架下海上人命救助的规则体系和国际法义务配置并不乐观,海上人命救助的国际法合理性空间需要进一步拓展。为应对海洋环境中的人权保护挑战,推进“海上人命获救权”的... 海上人命救助愈发构成海洋法与人权法的共同关切。然而,相关国际法框架下海上人命救助的规则体系和国际法义务配置并不乐观,海上人命救助的国际法合理性空间需要进一步拓展。为应对海洋环境中的人权保护挑战,推进“海上人命获救权”的规范化进程变得越来越必要。从当前世界范围内海上人命救助活动来看,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主要受益群体已经实现从航海人员到非正常海上移民的转变。作为一种基于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的海洋伦理理想,海上人命救助义务中的人权诉求不容忽视。在条约的体系整合视域下,“遇险”“安全地点”的条约解释揭示了将人权因素纳入解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诉诸“海上人命获救权”以应对海上人权保护困局,填补相关法律黑洞,具有理论与现实依据,可能成为更切实的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人命救助 体系整合 救助义务 人权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海上人命获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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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环境补偿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8
作者 王勇 王逸贇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0-66,共17页
虽然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该制度的构建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前基金的宗旨过于宽泛、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基金的索赔主体规定缺位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不... 虽然环境补偿基金作为“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手段近年来备受关注,但是该制度的构建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前基金的宗旨过于宽泛、基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基金的索赔主体规定缺位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不稳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旧的“权力导向”理念的影响,其他原因还包括“区域”环境补偿基金制度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缺乏实践基础以及各方争议较大。完善环境补偿基金制度是有效填补“区域”环境损害责任缺口的前提,首先应当对错误的“权力导向”理念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基金宗旨进行限缩,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明确基金索赔主体的规定以及确保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此外,由于中国在“区域”具有重要的战略利益,面对环境补偿基金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很有必要做好应对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环境补偿基金制度 海洋命运共同体 “区域”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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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破产中的推定互惠:比较、可行性与对策
9
作者 马得懿 杨晶 《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3-31,共9页
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是跨境破产合作的核心问题,修正的普及主义因结合了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的优势而获得较多司法管辖区的青睐。互惠原则中,事实互惠容易导致互惠怪圈甚至司法报复,推定互惠有利于推动跨境破产的承认与执行。国际范围内... 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是跨境破产合作的核心问题,修正的普及主义因结合了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的优势而获得较多司法管辖区的青睐。互惠原则中,事实互惠容易导致互惠怪圈甚至司法报复,推定互惠有利于推动跨境破产的承认与执行。国际范围内跨境破产互惠原则的立法模式包括严格互惠、推定互惠以及不要求互惠原则适用的情形,在司法实践方面包括个案审查制度和自动承认制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事实互惠原则的适用需求逐渐式微,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倾向于承认境外跨境破产程序和判决,资本输入国或地区更倾向于对此持拒绝态度,中国近年来资本输出在全球范围内占据重要地位,推行推定互惠势在必行。对此,可以在立法上就推定互惠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作出规定,践行“动态互惠”理念,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跨境破产判决互认信息平台”数据库,推动信息对称,并设计“推定互惠+快速审查”机制;同时在国际范围内提议签署《亚太跨境破产司法协作备忘录》,倡议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纳入跨境破产互认条款,推动区域性互惠标准的生成,为国际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破产 修正的普及主义 互惠原则 推定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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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发展视域下的认知自由 被引量:2
10
作者 戴艺晗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5-195,共11页
人类的内心、精神生活在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与他人隔绝、不能被外界所接触,被厚实的头骨所遮挡,仅在我们的大脑中发挥作用。但数字技术、神经科学和认知心理学的重大发展已经挑战了这一认识。现如今,“机器”在读取人类思想、隐藏的意图... 人类的内心、精神生活在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与他人隔绝、不能被外界所接触,被厚实的头骨所遮挡,仅在我们的大脑中发挥作用。但数字技术、神经科学和认知心理学的重大发展已经挑战了这一认识。现如今,“机器”在读取人类思想、隐藏的意图,乃至梦境领域的准确性和分辨率不断提高,给人类思想带来了三个独特的伦理挑战:一是有可能侵犯大脑内容的隐私;二是剥夺了个人对其思想的完全控制权;三是由于神经技术助力健康人类认知能力增强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在此背景下,需要将认知自由从思想自由这一基本人权中明晰出来,与言论、出版等自由并列,发展为思想自由下的一项普遍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认知自由 思想自由 精神隐私 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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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传统国家责任的产生与构成 被引量:6
11
作者 张磊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91-95,共5页
国际法上传统的国家责任一直是各国学者关注的议题,虽然尚无相关国际公约问世,但是各种草案决议不断涌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该议题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传统的国家责任产生于... 国际法上传统的国家责任一直是各国学者关注的议题,虽然尚无相关国际公约问世,但是各种草案决议不断涌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该议题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传统的国家责任产生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对于是否应当将存在损害结果作为产生前提之一存在争议。对于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存在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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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秩序演进中的法制输出 被引量:15
12
作者 张泽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9-94,共16页
法制输出是发达国家建立和维系传统国际秩序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和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发展为代表的国际税收秩序演进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由发达国家以经合组织为平台,通过法制输出推动其国内立法国... 法制输出是发达国家建立和维系传统国际秩序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和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发展为代表的国际税收秩序演进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由发达国家以经合组织为平台,通过法制输出推动其国内立法国际化,建立符合其利益的国际标准这一传统路径。与“长臂管辖”或“国内法域外适用”相比,法制输出不仅有利于形成输出方旨在实现的国际标准,而且可以避免与他国法律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制输出背离了国际法的生成逻辑。在当下国际税收秩序变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充分认识法制输出对国际税收秩序走向的影响,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秩序变革进程中的主体意识;提升涉外法制建设的广度和深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构建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税收治理新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税收秩序 税收信息交换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 全球最低税 法制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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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在中国的新发展——以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为视角 被引量:20
13
作者 李晶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2-28,共7页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对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的范畴,但仍未改变只能由我国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设计。新近颁布的一些仲裁规则也对临时措施作出修订,特别是2014年上海仲裁中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走得更远,...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对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的范畴,但仍未改变只能由我国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设计。新近颁布的一些仲裁规则也对临时措施作出修订,特别是2014年上海仲裁中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走得更远,不仅规定了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也将临时措施的发布时间扩展到仲裁前、仲裁庭成立前和仲裁中。这些规则突破了传统民诉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交互作用,认为应当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规定"紧急仲裁庭"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合理救济;同时在执行临时措施时必须符合执行地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临时措施 民诉法 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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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班轮运输业反垄断豁免政策和立法之态势与启示——欧盟1419/2006号规则生效后的考察 被引量:3
14
作者 邹盈颖 丁莲芝 张敏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76-82,共7页
为了解欧盟1419/2006号规则生效后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政策和立法的发展,并希望有助于确定我国的相关政策和立法,选取欧盟、美国和日本进行比较研究和量化分析,总结业界反应、立法动态以及竞争方式的发展,认为给予... 为了解欧盟1419/2006号规则生效后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政策和立法的发展,并希望有助于确定我国的相关政策和立法,选取欧盟、美国和日本进行比较研究和量化分析,总结业界反应、立法动态以及竞争方式的发展,认为给予班轮公会等定价协议反垄断豁免在一定时期仍将是主流,但联营体等运营协议的合作方式将成为国际班轮运输合作的主要形式.对于中国而言,马上取消公会的豁免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应当以有效竞争为目标,采取灵活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及建立起全面的竞争法律制度将更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班轮公会 反垄断豁免 航运 中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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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约束的单边方法和国际协调——以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实践为视角 被引量:13
15
作者 刘宁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27-139,共13页
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常常引起国家间的冲突和对抗。围绕冲突和对抗的解决方法,国际上崇尚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和协调。然而,在多边合作和协调至今还只是人们良好的愿望,而双边合作和协调又受限于其适用效力的深度和广度的情形下,单边自我... 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常常引起国家间的冲突和对抗。围绕冲突和对抗的解决方法,国际上崇尚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和协调。然而,在多边合作和协调至今还只是人们良好的愿望,而双边合作和协调又受限于其适用效力的深度和广度的情形下,单边自我约束方法虽然因其特征不是解决冲突和对抗的最佳方法,但国际实践的事实说明,它对于缓和冲突和对抗的确大有裨益。单边自我约束同时具有利已和利他两种价值取向,属于在两种相反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礼让平衡的方法,因此,它具有协调国家间关系的正面意义。当今国际形势下,单边自我约束方法是一国考虑以及处理与他国关系的常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域外管辖 冲突 国际礼让 单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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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 被引量:22
16
作者 袁发强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2-90,共9页
"一带一路"建设所覆盖的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解决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不能仅靠我国自身提高涉外司法水平、提高涉外仲裁质量的方式实现。现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我... "一带一路"建设所覆盖的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解决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不能仅靠我国自身提高涉外司法水平、提高涉外仲裁质量的方式实现。现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而言,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我国应当有针对性地积极发起和倡议建设新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采取双边和多边协定并行的方式,推动沿线国家之间就民商事司法协助达成普遍性的协议;推动联合仲裁和建设沿线国家间的国际仲裁机构;推动采用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实现联合调解和国际调解中心调解的法律执行力。通过多层次的系统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以此作为我国贡献给世界的公共产品,为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民商事争议 多边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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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直接投资的演变审视跨国公司国籍的成立地标准 被引量:2
17
作者 张磊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4-68,共5页
跨国公司在现代国际经济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籍战略是跨国公司追逐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公司的国籍制度。国际法院1970年做出判决的巴塞罗那公司案确立了成立地标准在判断跨国公司国籍方面的权威性。然而,从历... 跨国公司在现代国际经济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籍战略是跨国公司追逐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公司的国籍制度。国际法院1970年做出判决的巴塞罗那公司案确立了成立地标准在判断跨国公司国籍方面的权威性。然而,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成立地标准并不是绝对真理,它只能适应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现实环境。在跨国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实际联系因素始终是判断跨国公司国籍的关键。所以,当时代的步伐朝着全球化迅速迈进时,我国应当摒弃单纯依据成立地标准的做法,选择在当今历史条件下能够体现公司与国家实际联系的新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公司 国籍 成立地 中国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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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 被引量:13
18
作者 王虎华 肖灵敏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3-57,共15页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及其地位在国际法上不明确,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决议不是法律;而有的学者认为有些决议是新的国际法规则。为了使安理会决议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我们应从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具体内容和国家对决...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及其地位在国际法上不明确,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决议不是法律;而有的学者认为有些决议是新的国际法规则。为了使安理会决议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我们应从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具体内容和国家对决议的实践行动等方面分析其国际法性质。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通过的一般决议属于"内部规章制度",仅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具有促进功能和执行功能。安理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属于"实施细则",其中的软法性措辞条款是任意性规则,只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的国际义务条款是强制性规则,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还具有造法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理会决议 国际法性质 法律拘束力 造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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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编纂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 被引量:10
19
作者 丁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25-131,共7页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揭开了我国优化民事法律体系的序幕,同时也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文拟从立法技术层面对中国国际私法面临重新构建的历史性课题进行理论辨析,并就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中国国际私...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揭开了我国优化民事法律体系的序幕,同时也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文拟从立法技术层面对中国国际私法面临重新构建的历史性课题进行理论辨析,并就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现实路径进行实证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国际私法法典化 现实需求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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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思考 被引量:12
20
作者 李伟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08-114,共7页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私人活动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先例,由该案例引申的"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已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现代的环境灾难是依靠国家责任...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私人活动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先例,由该案例引申的"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已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现代的环境灾难是依靠国家责任法的适用而得到解决的。战后唯一确立国家在国际法上对环境损害具有赔偿义务的案例是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处理的伊拉克赔偿案,但该案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国家承担这些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仍然是不明确的。实践表明,在现有国际法律制度下,国家赔偿责任只是一种例外,而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济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义务 赔偿责任 私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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