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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风险体系化治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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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周瑞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6-147,共12页
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产生了一些超出社会预期的新型社会问题,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法学研究逐渐无法在传统理论范式中有效回应这些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释放了数据的经济价值后,传统法学研究逐渐开始向数字法学研究... 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产生了一些超出社会预期的新型社会问题,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法学研究逐渐无法在传统理论范式中有效回应这些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释放了数据的经济价值后,传统法学研究逐渐开始向数字法学研究转型。不过,在转型过程中,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频繁遭受质疑,被认为脱离法学学科固有的研究体系。但从数字法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该类研究始终是以法律关系为重心,技术原理等跨学科知识要素不过是研究过程所必要的论据,这也是数字社会治理问题所固有的特性。并且,在现行数字法治体系趋于完善的背景下,数字法学研究范式也从最初的个体性风险预防转向风险的体系化治理,并借由分级分类治理、全生命周期治理以及协同治理理论等基础研究范式,完成数字法治体系内的规则衔接和义务协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风险治理 技术安全风险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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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兼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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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4-75,共12页
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 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故而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会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的影响而表现出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技术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不都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以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径为基础,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研究模式应当更加关注技术创新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形成更符合技术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研究范畴 研究范式 人工智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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