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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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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昊 王文娜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20,187,共10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胁迫婚姻情形下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规定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能导致婚姻可撤销,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自解释论而言,婚姻无效的事由仅有第1051条规定的3种,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有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两种,《民法典》“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不能适用,也不能被类推适用。第1054条应被解释为,原则上,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例外情形下,即在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无效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结婚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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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的结构演变——香港回归25周年的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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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飞龙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7-41,共15页
“一国两制”是国家和平统一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和宪制安排,是我国宪法上富有特色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思想渊源和法理基础。中国香港是实施“一国两制”的最具挑战性与制度发展内涵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第一... “一国两制”是国家和平统一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和宪制安排,是我国宪法上富有特色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思想渊源和法理基础。中国香港是实施“一国两制”的最具挑战性与制度发展内涵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第一部典范性立法,具有历史意义、国际意义和国家法治的创新意义。自香港回归25年来,中央治港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准确落实宪法与基本法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在应对本土势力和外部势力挑战下承担基础立法者和最终责任人的宪制角色,引入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爱国者治港”,推动中国香港由乱到治,由治及兴。“全面管治权”与“爱国者治港”是中央构建“一国两制”法理学体系的关键立足点,也是建立健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主要制度抓手。中国香港的25年经验对“一国两制”法理体系与制度体系的完善发展有重大推进,对探索“一国两制”中国台湾方案,实现以港鉴台的初衷目标,有直接的示范和先导意义。中国香港“一国两制”宪制秩序有着更为自觉的法理依据和更为健全的制度体系,在新的发展阶段可以实现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香港基本法 宪制秩序 全面管治权 “爱国者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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