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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文化带文化产业发展的省际比较与提升路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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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静 王佳宁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50-59,共10页
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产业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大运河流经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和浙江八省份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了大运河文化带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指出大运河沿线省市文化产... 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产业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大运河流经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和浙江八省份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了大运河文化带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指出大运河沿线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并呈现差异化的发展模式,但尚未有效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全局性文化产业发展思路。因此,笔者认为,应深入挖掘大运河的文化价值,整体谋划大运河沿线文化产业布局;集聚资源要素,创新文化产业融合模式;提升文旅消费品质,形成以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文化产业链;策应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构建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运河文化带 文化产业 区域文化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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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来的繁华:明清北运河水系变迁与通州张家湾码头兴衰——兼论张家湾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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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喜波 贾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69-177,共9页
明清时期,通州张家湾是大运河北端重要漕运枢纽,号称"京东第一大码头"。张家湾码头的繁荣发展与北运河水系变迁有着密切关系。元代通惠河开凿为张家湾兴起奠定了物质基础,明初至清中期张家湾是大运河北端最大码头,拥有漕运、... 明清时期,通州张家湾是大运河北端重要漕运枢纽,号称"京东第一大码头"。张家湾码头的繁荣发展与北运河水系变迁有着密切关系。元代通惠河开凿为张家湾兴起奠定了物质基础,明初至清中期张家湾是大运河北端最大码头,拥有漕运、商品转运、客运等多种功能,繁华一时。清中期北运河改道,张家湾码头功能大部分转移,城镇衰落;清末张家湾水运断绝,码头功能完全丧失。区域运河水系变迁是决定张家湾码头兴衰起伏的主导因素,大运河为历史上的张家湾带来了富庶与繁华。张家湾运河文化底蕴深厚,运河文化遗产数量多、类型丰富,值得深入研究并加以系统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时期 张家湾码头 运河 水系变迁 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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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的共同立法构建——以京津冀流域治理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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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莉莉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0-179,共10页
流域生态补偿的地方共同立法不同于地方协同立法,流域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在跨行政区域事务中具有不可分割性,采取共同立法的效果要远大于协同立法。流域生态补偿协同立法的核心在于根据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分别进行地方立法,其与流域的整... 流域生态补偿的地方共同立法不同于地方协同立法,流域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在跨行政区域事务中具有不可分割性,采取共同立法的效果要远大于协同立法。流域生态补偿协同立法的核心在于根据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分别进行地方立法,其与流域的整体价值不相符合。流域生态补偿地方协同立法应转向地方共同立法,构建区域内统一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地方共同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对流域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考量,不是仅对流域内各区域的生态利益补偿进行立法。流域生态补偿地方共同立法能通过同一的地方法规,调整各区域间流域生态保护和水资源转移的利益分配和补偿。开展京津冀三地流域生态补偿共同立法在国内具有以点带面的典型意义,在立法样态方面,三地立法机关应共同起草《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条例》,明确宗旨、原则以及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规定协商管理、利益补偿标准、利益补偿方式、法律责任等制度和规则;在立法程序方面,关键在于平衡三地的利益关系,坚持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条例》应由三地的立法机关分别审议和通过,共同署名同时发布,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生态补偿 共同立法 京津冀流域治理 立法模式 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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