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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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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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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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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5-7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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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妇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作为抽象化的特定群体,由于其具有相对性,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存在着难以有序拓展的问题。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制度化的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和程序规则的设定。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既是审理对象,又是起诉条件,作为起诉条件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实体法予以规定。同时,为解决程序规则的合法性、冲突与重复问题,应尽快制定《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合,实现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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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特定群体
弱势群体
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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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pecific groups
vulnerable groups
social public interes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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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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